產生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是什麼,哪些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為什麼要確立效力待定合同

時間 2022-02-23 11:15:23

1樓:華律網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l)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人的追認才有效;(2)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樓:匿名使用者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

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哪些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為什麼要確立效力待定合同

3樓:

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民法通則已經規定了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合同法對此予以了繼承和發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51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人、被**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依法撤銷(此撤銷不同於合同法第54條的撤銷。

第54條的撤銷是對生效合同的撤銷,此處的撤銷是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銷)。法定**人、被**人、權利人沒有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沒有依法撤銷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當事人為民事行為時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時要有**權,處分財產時要有權處分,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行為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

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什麼叫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處理?

4樓:華律網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l)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人的追認才有效;(2)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樓:愛刷騷年

馬穎秋律師解答:您好,非常高興能為您解答相關問題。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於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並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人有權追認無權**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第三人同意或承認,在第三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後合同有效。

什麼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51條的規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2)無**權人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什麼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可因補正而有效,也可因撤銷而無效。其效力由當事人自主確定。

【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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