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中(輕傷),在無旁證的情況下(全部都是家人),誰有資格成為證人

時間 2021-09-03 01:56:59

1樓:匿名使用者

1、對方過錯在先,首先可調解,其次真訴到法院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

2、一切可證明事實真相的人都可作為證人,只是作出對已方有利的證明證據證明力差點。

3、你方若鑑定無輕傷以上,對方不可能負刑事責任,你講的反訴是民事訴訟概念,是對方要你賠償,你也可反訴對方賠償,兩方一些費用可相抵,為必要共同訴訟。

4、**當然可作為證據用,主要是作為什麼證據用,與你的訴求是否有關。瘀青達到六個自己手掌大小才可達輕傷(體表6%),不過最好到辦案單位去趁早再照一張,牽證明力大小及**是否規範,最好要有比例尺。

5、已下逮捕令說明輕傷結論已得檢察院認可,還未移送起訴案件就沒到檢察院,公安機關仍有權調解。

6、故意傷害(輕傷)是公訴案件,只有公檢不起訴,家屬有證據證明確屬輕傷才屬公訴**訴案的自訴,若調解和好或對方撤訴可不被起訴,除非以前有案底在先等惡劣情形,公安機關無權調解。

2樓:趨進

你好,我國法律講的是後果,誰先動手並不重要,是不過先動手的是有過錯在先,在量刑的時候加以考慮。

家人有時是可以做為證人的。那要看實際情況,如果證人沒有說假說,並所說一致的情況下,家的人證詞是可以採信的。

你最好拿出有利的證據來證明對方有過錯在先,輕傷是可以調解的,建議你到辦案單位...

如調解不成,到了法院時對判決不服的,可當庭上訴,最好在**前請 一個好律師

3樓:信者大成

1、對方即便有過錯,也不影響案件的定罪,只對量刑以及賠償產生一定影響,但如果對方過錯不是很大可以忽略不計,因為任何案件發生不可能一方責任。

2、任何在場人員都可以作證人,但是其證據效力相對無關係人較低,即一般會優先採納無關係人的證詞;但如果沒有無關係人在場,就要對證人整人綜合分析,以判定真假虛實,需要看證據具體情況;

3、刑事案件沒有反訴一說,但如果你的傷也達到輕微傷以上,即如果構成輕微傷你可以要求加害方民事賠償,就是打民事官司,如果構成輕傷,可以要求走公訴程式,即要求對方承擔刑事責任,但這是另一個案件,兩個案件不能合併處理。如果沒有達到輕微傷以上,而你又覺得冤枉委屈,建議請律師,因為律師可以閱卷並對案件證據全面瞭解,以判斷你是否確被冤枉,或是否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或幫助你收集、向司法機關提供對你有利的證據,來為你洗脫嫌疑。

補充:1、自己拍的**是不能直接作為刑事案件證據的,如果要證明自己也受到傷害,需要醫院診斷證明,或者由辦案單位在有見證人的情況下拍攝**才能被轉換為刑事證據;

2、逮捕的措施表明案件已經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但還需要進一步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3、輕傷害案件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和對方可以和解,對方撤訴可以不起訴;

4、成都離俺很遙遠,呵呵。。

4樓:中華to英雄

成都那邊不知道,如果是在北京的話就可以去找京都律師事務所,他們那有一批刑事方面的專業律師。

刑事案件輕傷,派出所立案後一直以對方不承認,也沒有目擊證人,證據不足為由拖著不處理,我該怎麼辦?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規定,因故意傷害經法醫鑑定達到輕傷的,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應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公安機關複議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6樓:北京崔斌律師

你好,受害者的控訴就是證據,你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調查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就你說的情況建議去公安局投訴,或者去檢察院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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