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發展和歷史影響

時間 2022-12-05 17:45:10

1樓:匿名使用者

觀點: 其一,關於法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從本質上是一種客觀規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基礎,這種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於永恆不變的本性、自然性、社會性、理性。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之相符合,特別是與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為基礎,它永恆不變,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於實現公意和正義。

其四,法律及其觀念應當與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之絕對標準的結果。

發展:在17、18世紀反封建的啟蒙運動和革命鬥爭中,代表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以強調自然法為特徵的一個法學派別。一稱自然法學派。

啟蒙運動後,自然法理論終於變成一個獨立的理性主義思想體系。謂其獨立,是指獨立於教會與神學而言。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統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質必然必然產生的準則所構成。

英國的霍布斯提出了社會契約假說,認為社會契約是為走出自私和殘酷的自然狀態、而賦予統治者以管理權的契約,但統治者必須遵守自然法。

自然法學派的歷史影響有很多,它對近現代西方法律思想體系的影響就如同馬克思主義對上個世紀中國的影響。

論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觀點? 5

試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圍繞「惡法是不是法」的論爭 15

試述法律與正義的一般關係 50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區分是自然法學派還是分析法學派。

自然法學派認為惡法非法,即正義的法才是真正意義的上的法。

分析法學派認為惡法亦法,即法律與正義之間沒有直接的關係。

麻煩各位給一下新自然法學歷史法學這兩個名詞解釋謝謝

新自然法學派又稱復興自然法學派。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對該派含義有不同理解。廣義泛指19世紀末以後出現的自然法 見古典自然法學派 或類似自然法的學說。從這一意義上講,自19世紀末直到20世紀70年代的所有自然法或類似自然法的學說,從天主教神學的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和非神學的 世俗的自然法學說,都稱為新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