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合法夫妻感情不和的依據有那些 謝謝

時間 2021-09-05 18:53:19

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破裂」與否是審理離婚案件的關鍵,認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決離婚,否則就不應判決離婚。對與如何認定感情確已破裂,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五種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內容中與現行《婚姻法》不衝突的情形,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現行婚姻法衝突),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希望能幫到你。

2樓:匿名使用者

如分居、一方有外遇等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所謂的其他原因包括有哪些具體的,解釋一下,謝謝!

3樓:

這個要看具體的情況了。

4樓:aletta呆小美

那就是什麼印象你心情啦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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