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現在懷孕了,老公和婆婆不想讓我把孩子生下來,婆婆不給戶口本辦理準生證,我可以走法律途徑嗎

時間 2022-07-18 04:45:09

1樓:匿名使用者

你生就是了,現在一胎大部分地方已經不需要辦理準生證,你去當地計生部門諮詢一下,不過這樣的老公也不值得,連自己的孩子都不要

2樓:勢光輝

可以的。既然一家人都不喜歡你,如果孩子還小,還是別生下來為好。

3樓:念塵人

應該可以,可是我還是不明白,你老公這個態度,你要孩子的意義是啥,這不是給自己找事嗎?

4樓:

怎麼會成這樣?為什麼不要小孩?

女子結婚後在法律上還屬於原來家庭的家庭成員嗎?還是屬於男方的家庭成員?

5樓:修智敏沃仲

【1】根據來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源

,實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女子結婚後,如果自己單過,在法律上,不屬於原來的父母家庭。

【3】不屬於男方父母家庭。

【4】只屬於小夫妻自己組成的家庭。

【5】如果和女方父母在一起過日子,小夫妻屬於女方父母家庭成員。

【6】如果和男方父母在一起過日子,小夫妻屬於男方父母家庭成員。

6樓:儲紹言揚

女子結婚後戶口關係已經從父母家轉移到丈夫家,那麼就不是家庭成員關係了回

。如果答沒有將戶口搬遷走的,法律上還是家庭成員關係。遇到房產拆遷之類的賠償就應該有份。

男子結婚後有沒有單獨買房立戶,也是判斷是否家庭成員關係的標誌。

7樓:過振強項雯

法律上沒有嚴格的界定,它既可以是女方家庭的成員也可以是男方家庭成員,一般來講以女子落戶在**,就是那裡的家庭成員。

兒子結婚後在法律上和父母算一個家庭嗎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兒子是否結婚,其於父母的父

子關係、母子關係是不變的,當然仍屬於一個家庭。

家庭是指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基礎上產生的,親屬之間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家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是指一夫一妻制構成的單元;廣義的則泛指人類進化的不同階段上的各種家庭利益集團即家族。 從社會設定來說,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設定之一,是人類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種制度和群體形式。

(社會設定,即組織起來滿足一個社會基本需要的社會結構叢)從功能來說,家庭是兒童社會化,供養老人,性滿足,經濟合作,普遍意義上人類親密關係的基本單位。從關係來說,家庭是由具有婚姻、血緣和收養關係的人們長期居住的共同群體。

9樓:匿名使用者

有單獨的戶口本不?有的話就是另一家的,沒有的話就還是父母一家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是指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基礎上產生的,親屬之間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家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是指一夫一妻制構成的單元;廣義的則泛指人類進化的不同階段上的各種家庭利益集團即家族。 從社會設定來說,家庭是最基本的社會設定之一,是人類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種制度和群體形式。

(社會設定,即組織起來滿足一個社會基本需要的社會結構叢)從功能來說,家庭是兒童社會化,供養老人,性滿足,經濟合作,普遍意義上人類親密關係的基本單位。從關係來說,家庭是由具有婚姻、血緣和收養關係的人們長期居住的共同群體。從定義裡可以看出,你兒子婚後和父母還是一個家庭。

你如果是講戶口方面的問題,只要你兒子滿十八週歲,有房產證,就是沒有結婚,也可以分戶。

結婚時戶口已遷到丈夫家(男方),法律來說,女方戶口是否還屬父母家庭成員

11樓:草民學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9條、結婚登記之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

因此,雙方結婚登記之後,女方將自己的戶口,以「夫妻投靠」的方式,遷入男方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女方就應已經屬於男方的家庭成員了

12樓:32度的酒

朋友你好,我是一名法官,你表姐已不屬於她父母的家庭成員了,因其戶口已遷出了,已落入地為準了。雖然你表姐父母戶口上還有她名字,但已註明已遷出。證明已經遷出了。

所以她不屬於她父母家庭成員了。不知道我這樣的回答你是否滿意。再見朋友。

13樓:啊呢喲

戶口不屬於了,但是親屬關係是不變的

14樓:田家

如果離婚還要女方的戶口嗎

15樓:鄭憲明律師

不屬於了,已經遷出。鄭憲明律師網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16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7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18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19樓:淮安浙江人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係,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與住建部於2023年4月27日聯合釋出關於經適房管理的檔案,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裡出現一個關於「家庭」的問題:

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後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解釋。

20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21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法律上的兄妹,就是重組家庭,沒有血緣關係,能結婚嗎

22樓:陳仁勇律師

理論上我國的婚姻法是以自然血緣為準的,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繼子女之間只要沒有血緣關係,是可以結婚的,法律沒有明確禁止。

23樓:聚中達暖通

以啊,只要男女雙方願意,合理合法的,恭喜了

24樓:狂浪蒼蒼

可以啊 親上加親恭喜了

中國的法律是不是規定重組家庭的兩方的子女不能結婚?

25樓:匿名使用者

重組家庭兩方的子女並不具有血緣關係,不屬於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重組家庭的兩方的子女可以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6樓:love愛無雙

畢竟沒有血緣關係,中國的法律是近親三代之內不能結婚,沒有血緣關係肯定可以啊

2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倫理問題。法律和義理上的「親」兄妹不可能結婚的。想結婚要先拆散自己的父母哦

戶口本的作用:是否沒有結婚證也能在法律上證明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

28樓:3d毛

可以,基本上這幾個真件事可以相互證明的,比如結婚證,身份證,都丟失的話,是要出具雙方戶口本可以補辦,非本地戶口要回原籍辦理,或者證明人以及證明人的戶口

29樓:匿名使用者

戶口本上登記有親屬關係,可以起到證明的作用。

如雙方都是離異,在一起共同生活,沒有結婚證,屬於法律上的再婚家庭嘛?

30樓:無刺仙人掌

不屬於,如果沒有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那隻能算是同居,不是合法夫妻關係。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31樓:mao_漫步

事實婚姻通常為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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