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十歲孩子可以自己選擇跟誰嗎

時間 2022-01-09 02:55:1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0歲以上可以選擇,父母也應該考慮孩子的意見。10歲以下兩歲以上父母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由法院判決,2歲以下一般是由母親撫養。

2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其次,由於該問題中的孩子已經十歲,那麼其是可以對自己的生活做出選擇的。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3樓:洛浠

回答法律分析:可以。可以跟父母協商,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4樓:冬雨老師

按照法律,

10歲以上的孩子

可以自己選擇跟誰了

有這個權力的

5樓:劉莉莉

可以尊重他的意願,但還要綜合考慮!

父母離婚在法律上子女滿多少歲可以選擇跟誰

6樓:特特拉姆咯哦

滿10歲以上可以選擇。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父母離婚,子女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7樓:匿名使用者

10歲。

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兩週歲以內的孩子,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以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原則,一般由環境條件比較好的一方撫養;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歸誰撫養,應充分考慮孩子的意見。

8樓:匿名使用者

當父母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9樓:匿名使用者

麼麼噠,教教我唄dada552525佳我,

法律上離婚孩子多少歲才能自己選擇跟誰

10樓:

法律上離婚孩子在十週歲以上才能自己選擇跟誰:

(1)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2)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

(3)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願。

(4)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擴充套件資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1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做出如下回答: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所以子女在不滿兩週歲時,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不滿八週歲,要根據最有利於子女原則且考慮法律規定的情況,已滿八週歲的,要尊重其意願。

12樓:夏鷗情感說

離婚時孩子幾歲,可以選擇跟誰?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13樓:心悠悠而路漫漫

孩子需要母親哺乳,歸母親,之後,如果一方撫養能力太差,歸另一方,此外,孩子擁有選擇權

14樓:羅律師上海

1、十週歲;

2、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15樓:匿名使用者

他爸媽離婚,有兩個兒子大的15小的14,父母雙方都有能力養活孩子,但是兩孩子都不願跟媽。這個該怎麼判

16樓:樂居瑩瑩

十週歲以上的,需要考慮孩子的意見,但還是要按照有利於孩子的原則判決

17樓:司馬向絲

5、孩子在十週歲以上

(1)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2)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

(3)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願。

(4)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5)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從其收入較高,有撫養能力和孩子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的理由來爭取。

18樓:洛陽玉湖

12歲以上就可以選擇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10歲以上(含10 歲),可以自己選擇跟誰..

離婚時孩子幾歲可以自己選擇跟誰十歲還是八歲

20樓:郝延明

一般末滿2週歲小孩己跟母親為原則。二週歲以上小孩聽取小孩意原,根據雙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以小孩利益最大化為準。

21樓:sunny職場加油站

根據法律,孩子在十週歲可以選擇父母離婚後跟誰。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22樓:大米公主

根據新出臺的民法典是八歲。

父母離異孩子幾歲可以自己選擇與誰一起生活

23樓: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如果未成年人已滿10週歲,撫養人選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所以一般是十週歲。

24樓:匿名使用者

十週歲以上,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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