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一起時,女的叫男的把錢存她卡上男的多麼信任她毫無猶豫,女方後來變得現實

時間 2022-03-23 21:34:44

1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女人不是後來才變得現實的,只是爆發時段的問題而已,女方也是成心不想給你了,算是兩萬塊認識了一個女人,也滿足了一些需求,男人就大氣點,別要了,該是你的,總會回來的,讓它去吧,錢只要肯努力,總會賺來的嘛,對於能賺的人來說,兩萬真的也 不算多,何必耿耿於懷逼得自己輾轉反側,有時間去賺錢吧,以後交女朋友小心點,多看看人品,這世上渣男渣女都是有不少的

2樓:龍戰於野

這男的也是夠痴情的 活在理想中的人 被現實擊敗也很正常 沒辦法評價他們的對錯 只能說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做了就別後悔

3樓:鈊吔瀞

無論做什麼事,都得給自己留條後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4樓:wei魏守潤

分手是遲早的事,因為當時男孩如果不給女孩存,那當時就分了,

5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很幸福,幸虧分手了,不然還得受苦被人欺騙的日子

6樓:囧囧噠

這女的絕對是奇葩,她以後日子絕對過的不好。這樣的就只能給人家當個小三,才會有物質!

那男的也夠傻的,早點看清這女的就好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明顯的就是來騙錢的啊

8樓:我是筱夢啊

**啊 還談戀愛 專門騙錢的

9樓:

如果現在的你正在為自己的財運不順,茫然無措;亦或是因感情不順,心力憔悴,可以私聊緣善居士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0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1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2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3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如果一對男女朋友,倆人在一起的時候,男方花女方的錢花的對一點,分手之後,女方要求男方還錢,如果男方

16樓:非若

這,雖然不太清楚這法律,但是,這應該不算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算吶!自願原則。不過男的花女的的錢也太那什麼了吧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但是作為一個男人吃軟飯?直接拿錢甩給她說:滾!

19樓:

當然不算,花錢的時候誰也沒逼你

你好!請問男女朋友在一起時女方把男方的錢全都拿著分手了錢都不給算不算詐騙

20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男女關係,這個不好判斷呢。通過律伴這,找個懂法人士問下會比較靠譜

男女相處一週之後,女方告訴了男方她自己的遭遇,(左男右女)。從聊天看。男方知道後什麼態度?

21樓:傻笑一波

男方還是很開明的,從聊天記錄上看不是那種守舊不明白事理的人。女方會遭遇這種事情也是很可憐的。但是總歸是聊天,能不能接受又是另一回事情。

畢竟如果想要進一步發展下去還需要雙方互相支援鼓勵。有任何一方妥協與外界壓力都很難有結果。

22樓:大咖本咖

感覺男的對女的以前有好感現在沒有了。原因有下第一女方沒有離婚。

第二女方的婚姻多少帶有功利性。

第三看樣子你們應該比較熟,有些事熟人之間處理不好很難堪。

23樓:登獨小哥

我個人覺得,男方知道你的遭遇後還是比較同情的,不過如果男方之前對你有好感的話,現在知道你的事情可能有點猶豫不決,不知道怎麼辦了,因為他不想惹麻煩,再加上你的事情他不是很瞭解,自己不知道怎麼能幫你,而且你和你老公還沒離婚,他處於道德也不能怎麼樣,所以還是有點小遺憾的,我不知道我猜得對不對哈

24樓:匿名使用者

總感覺女方在給男方設一個圈套,不懷好意啊!

25樓:

相對來說女的受了傷害。願意從交朋友做起。兩個人慢慢交往下去,會走到一起的。畢竟女方現在還多少有一點害怕那一件事情。希望男方多多溝通,說說心裡話。女人都是靠關心的。

26樓:匿名使用者

單從對話看,如果你們之間沒有共同認識的人張濤,劇情就好像那種網路上的**…也許是多心了,不過照現在看,也看不出什麼。

27樓:

我覺得女的不咋喜歡這男的,男的也是為了結婚才想和女的多相處相處啊,感覺這兩個人沒什麼感覺啊(僅是通過聊天內容感覺的,還是要看一下兩個人的性格是什麼樣的才能下定論)

28樓:流子天

感覺男方並不喜歡女方,可能之前喜歡,但是得知女方的遭遇後就放棄了喜歡。

29樓:y撒特

感覺你們是朋友關係,你的遭遇很氣人,怎麼會遇到這樣的人,對你的遭遇感到同情,你們才相處了一週,以後多相處一下看看以後的發展。希望你幸福開心

30樓:匿名使用者

這段話裡面最重要的一點就是男方問女方離婚手續辦好了沒有,當得知沒有的時候他也說了就先做朋友。這樣其實是看不太出男方的態度的,一種是比較好的態度,得知你的離婚手續沒有辦好,知道女方老公那邊的人比較麻煩,如果他在跟女方有點什麼曖昧的話可能會都女方造成不好的影響,另一種可能就是覺得女方在離婚手續都沒有辦好的情況下和她在一起不太好,而且她老公那邊還有些她的私照,兩個人在一起麻煩不少。具體還是看後面的吧

31樓:

相處時間太短了,我覺得最多的還是同情吧,再說這女的也真是的難道都沒有談戀愛就直接領證結婚了?

32樓:

一般就是,難說,這個看你們未來數日的接觸是不是能和諧了,還是有發展的傾向

33樓:復甦騎士

看聊天記錄,感覺不出什麼,都是很正常很普通的聊天。

34樓:六月梅

不是有句話嘛------從朋友做起

35樓:

還是交往一下吧!也不是特別明顯的喜歡你

36樓:我的幸福就是陪伴著你

感覺不可思議了,是你天真還是愚昧無知?

37樓:匿名使用者

相處來看看,這個不好說

在男女的問題上,男人把主動權給女方,讓女方考慮男方合不合適她,說明這個男人不愛女人?

38樓:淺沫

也不一定也許是男方尊重女方,要女方心甘情願的在一起。

39樓:張小順

說明他沒主見,說明他不負責。

他這個說法,看起來挺紳士,其實是給自己找後路。將來有什麼變故就說是女方當初自己選的,與他自己無關,是女生眼瞎看錯人。所以,這是一種逃避責任的做法,自己不爭取,等著他人選擇,自己內心沒有帶非她不可的地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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