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數額巨大無力賠償

時間 2021-07-02 17:35:23

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承擔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員工在執行工作務中, 除了違法解除合同, 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 並造成損失之外, 其他的損失一律不賠.

犯錯員工應受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和紀律的處罰.

2樓:南霸天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相關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老員工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對於犯錯員工按公司的規章制度來處罰。如何賠償的問題也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來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依照單位規章制度要求該員工進行賠償

縱橫法律網 陳豔律師

員工工作失職給單位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被開除,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5樓:無刺仙人掌

員工工作失職給單位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被開除,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情形才有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附《勞動合同法》有關條文如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失職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不用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樓:彩雲村落

員工作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工作中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員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失誤千萬損失,作為僱主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不管單位開不開除該員工,單位的賠償責任是免不了的。

由於該員工有重大過錯,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時是不用賠償經濟損失的。對該員工給單位造成的損失,主要不是故意的,單位是不能要求該員工賠償的。

7樓:

此情況屬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之一,不需要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合同裡都會寫清楚,如果是員工過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直接辭退而不給賠償得。

公司當然可以要求員工賠償經濟損失,不賠償公司可以直接起訴的。

工作期間由於失誤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辭職後是否還要賠償

9樓:特特拉姆咯哦

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依法應當賠償,如果工資未發的,可以扣除部分工資;如果辭職的,仍然應當賠償。但具體的數額應當協商確定,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0樓:匿名使用者

您不需要擔心這個問題。不瞞你說我前幾年在無錫被公司的叉車壓過,我們兩個人每人罰五十塊錢,包括我的醫藥費,生活費,誤工費公司都是承擔全部責任的。這個問題對你來說屬於工作性質的,首先說你並不是故意傷人,並沒有致人死亡,二是你在工作,工作失誤給公司帶來損失,公司只有權力降低你的考核,罰款,開除(故意的除外),既然不是故意的,又是在工作中,公司應該承擔百分之九十的責任。

這些在勞動法中都是有名門規定的。如果公司在執意讓你賠償那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你可以直接自動離職,事後他們也不可能去找你的)放心吧兄弟,我也經歷過這樣的事,沒事的。

公司那樣做只有一個目的就是想留你。

再說了公司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式就問你要那八萬塊錢是不合法的。

祝你好運。。。。。。。。。。。。。。。。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主管隊長推脫責任,勞動者和公司承擔法院判定的全責,另外公司私自不給剩下工資和年終獎,怎麼辦?

12樓:用q戶名

工作上是失誤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要看你們單位的制度是否有規定

,如果是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就要承擔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僅限於此,對於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沒證駕駛是你們普遍現象的話,就是你們單位管理問題。就算你違章駕駛,你們單位剷車管理不當,鑰匙怎給你拿到呢。還有他們的處理超時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嘛,有點棘手,要是打官司的話要耗很長時間(也是你最不願意見到的事情),還是跑吧!

15樓:〃田野

具體參照你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條款或者相關協議。

如沒有什麼文字性的協議

只要提前30天送達書面辭職報告 既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不承擔任何責任。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不用承擔責任的,要你賠8萬還不如直接走人啊,還 辭什麼職啊。

工作失職造成的財產損失,員工需要全部賠償嗎,應該賠償多少,

17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失職造成的財產損失,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

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並無關於就勞動者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則不需要進行賠償。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者在履行職務行為中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財產損失,勞動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綜合考慮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和勞動者的過錯程度予以確定。

18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需要賠償的,賠償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從工資中扣除,不得超過工資的20%,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如何賠償以及賠償的方式,主要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該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 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具體確定勞動者賠償額度及比例時,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

20樓:風風一樣的吊死

這個看你造成的損失額度是多少。

5、經濟賠償規定:凡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按下列比例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1)經濟損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100%進行賠償;

(2)經濟損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80%進行賠償;

(3)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30%進行賠償;

(4)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5~20%賠償。

8、賠償處罰操作:

(1)根據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當月的20%工資不足賠償全額時,則分月扣除,直至賠償金額扣完為止。

(3)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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