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強制要求員工加班,公司隨便強制職員加班是不是違法?

時間 2021-08-11 17:53:32

1樓:百家百談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要求,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對加班費的相關規定:   具體標準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這麼做是明顯地違法,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委員會舉報企業的違法行為,單位會因他的違法行為受到處罰,你的合法權益一定會得到保護。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有不明白的可以繼續問我,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安排加班應當徵得勞動者的同意,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5樓:品標紡織布料

如果年齡在20歲出頭,應以加班為主,努力拼搏,提高自我價值,從而實現人生價值最大化,最後實現財務自由。如年齡在40-50歲以上 應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 ,儘量不加班。因為加班很大一部分代表工作時間沒效率,加班還會消耗公司資源,如水電 加班工資等,是一種拖後腿的行為。

6樓:憑潔玉

跟老闆談好的,說每天只做到晚上十點鐘下班,而老闆非要我們員做到十一二點又不給加班費該怎麼辦?

公司隨便強制職員加班是不是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最佳答案: 有許多人對加班理解不夠透徹,今天我就加班的問題談談自己的認識。一:

加班必須是自願的或者是與勞動者協商了的。否則,愛幹不幹。如果沒有加班通知書或者其他協商性質的書面文字,勞動者完全可以拒絕,不要擔心你可能會失去工作,實際上,造成勞動者加班的原因是深層次的,哀其不幸,恨其不爭。

是勞動者本身放縱了企業加班的這種惡習。二:協商是加班的一切前提。

法律保障的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權,健康權。等。因為我們是人才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我們不是驢不是馬。

拿自己健康換幾個生不帶來死不帶去的東西錢。所以個人一直痛恨那些無良企業,視員工合法權益如草芥,甚至強迫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這都是獸行。

個人予以強烈抨擊。所以很負

責的告訴天下勞動者:除開極少數特殊行業經過審批可以實行綜合工時錢度以外,其他都應遵循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天不超過八小時的工時制度,加班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並遵循每天不超過三小時,不得連續超過三天,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任何擅自要求加班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與勞動者協商的,嚴重超時的,都有權利拒絕並提請行政機關給予處置。

所以面對強勢,我們不必要去出賣自己的靈魂,忍氣吞聲,百害而無一益。

8樓:心為寧碎

強制 是違法的

不是強制的,如果加班,然後支付相應的加班費的話,那是合法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違法。

實際上不違反。因為勞動法在中國屬於廢紙一張。

10樓:漢唐山

理論上是違法的,但是實踐當中這樣的情況太多了,違法也沒辦法,勞動部門根本就不管。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要看你公司型別跟是不是合法企業有關 還有你們是不是有養老保險的企業那種

12樓:失望

法律對勞動者是有保障的,但是公司方面強硬的做法法律卻根本不制裁的,所以鬧到最後頂多給勞動者一些賠償然後辭退,這點賠償不能不能支撐你找到下一份工作呢?另外2023年全國經濟不景氣,2023年更甚,現在全國範圍性的公司都在裁員,我們公司已經裁員30%了,這個時候領導要求我們加班,我們根本無法拒絕,因為拒絕就會失去工作。

所以有時候風骨很重要,有的時候識時務更重要。

13樓:東郭訪

強制你加班 又不是不給加班費 肯定是有需要才讓你加班 這麼斤斤計較 幹什麼啊

這樣對你自己 對別人都不好

14樓:

廣東胡律師:

屬於違法行為,勞動法規定公司是不能強制要求員工加班的。

15樓:君哥大叔日誌

是違法的,

加班必須要有加班費或是補休

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41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44條規定,在3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1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違法,不過這種情況很普遍.

17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的,但如果你生活在大陸就沒什麼辦法。

18樓:法律快車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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