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同事辭職,然後領導批了,但是要他繼續做月才能,然後他馬上走了,為什麼最後也有工資發

時間 2021-09-13 17:26:34

1樓:汽車世界知道

現在公司辭職的話都是需要延遲一段時間才走的,畢竟每個人在公司都有自己的崗位,如果一個崗位突然圈的話對公司是有非常大的影響的,所以如果是辭職的話,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在這一個月內領導有時間去重新招人,或者讓原來的崗位其他人接受

2樓:扶瀾微步

這是他的權力

提交辭職後一個月再走,這是勞動法的規定

這期間可以得到勞動報酬

這也是勞動法給他的權力

發工資是合理的

3樓:動漫新細說

如果是轉正的員工,是要繼續工作,一個月後才能正式離職,如果沒有轉正的話可以立刻離職。

4樓:喝著白開逛世界

試用期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新錄用勞動者時,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也可以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給你。

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計算。但是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則該約定因違法而無效。此時,勞動者的工資應按照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算。

正式工的情況。辭職工資依據你離職前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情形,若公司存在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可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以上部分內容參考於網路

5樓:書生之見是我

勞動法規定,像你同事這樣,單位可以一分錢不發,是合法的,但是勞動法也沒有規定單位不可以發,這是單位的事情,勞動法不干涉。但是如果以後誰學樣,單位如果不發,也沒有地方可以支援你的。

6樓:

領導批評也是應該的,犯下錯誤應該接受領導的批評,不然同事都像你這樣那領導還是領導嗎?領導給你發工資就是人品太好了,也是人呀的幸運。

7樓:飛唄燕子

你好,正常流程離職是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的哈~正常的

8樓:梁子湖浪人

不發工資是違法的,如果事先有約定的話,那就另說了。

9樓:玄思厹

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呀

10樓:想想就好

規矩都是人定的,要看決定權的人的心情咯,心情好不想計較那麼多,你走就走咯,心情不好,早走一個小時都要跟你計較咯!

11樓:拖拉禾

個人覺得領導讓他再做一個月首先是因為他手上正在負責某個專案的關鍵部分,需要他跟進完成重點內容;其次,交接工作需要花時間仔細完成,確保專案的後續流程正常進行。你的同事馬上離開,可能是他已經提前完成了這兩部分工作並且確保了效率和成果,並且可能過程中給單位造成了一定經濟效益,那麼他能拿到工資是正常的。

12樓:

這種情況下可能領導接到他的辭職以後還沒有找到接替他的人,讓他做一個月緩衝一下,能找個**的人才能讓她走,但是她馬上就走了,領導不給她工資可能也是情理之中吧。

試用期內提出辭職,但是人事說要一個月才能離開,若公司強行要我繼續工作一個月,我不去上班會有什麼後果 30

13樓:g買了否冷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辭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現在不想幹了,但是同事說合同上寫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老闆同意才能走,不然不發工資!我沒有見過合同

14樓:hello小酒

你沒看見過合同。那就是你沒和老闆籤合同,你什麼時候走都可以。

15樓:匿名使用者

騙你的,沒簽合同直接走

我現在沒辭職,但是我又找了個工作,面試成功了,現在這個老闆對

如果勞動者想辭職的,不需要理由,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sky貓的花與水 直接跟他說實話,真誠點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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