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沒有規定員工不能裸辭,但為什麼不能裸辭

時間 2021-09-14 17:21:11

1樓:找法網

勞動者可以辭職,但需要按照法定程式來,即試用期提前三天,正式員工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若用人單位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並且要求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前程無憂求職錦囊

裸辭是指一種跳槽方式,一般來說是指個人在沒有找到新工作時,就辭去了舊的工作。與之相對應的跳槽方式是騎驢找馬,也就是在找到新的工作後,再把現有的工作辭去。這兩種方式都是目前打工人普遍選擇的方式,據前程無憂的個人跳槽意願度調查顯示:

在某些時間段選裸辭的會多一些,而在某些時間段選騎驢找馬的人會多一些。顯然,能不能裸辭,要不要裸辭與勞動法沒有直接的關係,個人要看自己的情況,做出適合自己的選擇。

一般來說,裸辭要比騎驢找馬承擔更大的風險與成本。因為當你裸辭的那天開始,你這個人本身的“價值”可能就開始打折了。為此,你要面對以下問題:

如果3個月找不到工作,你會不會焦慮?如果1年找不到工作,你會不會崩潰?如果一直找不到合適的工作,你願不願意自降標準?

既然知道自己可能面臨“貶值”,那怎樣才能儘可能為自己“保值” 呢?

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給自己設定新的職業方向。“裸辭”之後,不但要給心理定下“止損期”,不要一直陷入憤恨或激動的情緒狀態,更重要的是不要讓自己的職業規劃陷入迷途。每個人的裸辭情況都不同,所以“如何保值”沒有標準答案,但是請你自問以下4點,想明白了,答案也就自然浮現了。

自問1:“裸辭”的根本原因是什麼?到底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環境的原因?

自問2:期待找一份什麼樣的工作?對於自己期待的新崗位,自身又有哪些不足?

自問3:自己到底有哪些長處?曾經的工作經歷中有哪些值得炫耀的業績?

自問4:轉行還是轉職?又或是徹底地告別過去的行業和職位重新起航?

那麼,有沒有一定要裸辭的情況呢?有,大致有以下三種:

一、公司效益不好,拖欠工資

“騎驢找馬”本就是為了自己在跳槽時有一條“跳槽不成”的底線,但既然公司已經不能給你提供這條底線了,那麼又何必讓原公司成為你求職的阻礙呢?

二、對原工作極度討厭

本來“騎驢找馬”也是為本職工作負責,但倘若你討厭現在的工作,懷揣著惡劣的心情工作,那麼你勢必難以盡全力完成自己的工作,倒不如“裸辭”以求心靈平靜,這也是給自己稍稍放一個假。

三、經濟負擔小

沒有錢,裸辭的風險還是很高的。但如果你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生活壓力不那麼大的話,面對急切擺脫原工作,尋找新工作的求職者來說,“裸辭”也是可取的。

3樓:哄哄是我呀

法律上沒有不能裸辭這種說法。不能裸辭是過來人對準備要辭職的人的建議,因為裸辭你可能會面臨下列問題:

1、經濟問題。裸辭之後:收入=0,支出=房租+餐食+日常生活用品支出+社交等等。如果沒有強大的經濟支援建議不要裸辭。

2、找工作問題。很多人以為裸辭之後很快可以找到下家工作,其實不然,找工作是需要天時地利人和。你喜歡的公司不一定招人;想要你的公司你不想去;你喜歡的公司有招聘,但是薪資不滿意或者其他條件不滿意·······從而浪費了很多時間,有一些人甚至會為了先找到工作而降低自己的標準,那麼我們辭職的意義就沒有了,辭職不就是為了找到更好的工作嗎。

3、心態問題。很多人在裸辭期間沒有調整好心態,想著先休息一段時間,這種休息可能是長時間,會讓人產生懈怠。最後就演變成你有很長一段空檔期,這段空檔期在你重新找工作時會給你的簡歷打折。

所以,裸辭要慎重。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明確地告訴您,員工進行裸辭是員工的權利,員工本人有權利選擇 進行裸辭的,勞動法等相關法規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廣大勞動者的根本利益的,關於勞動者的離職進行了詳盡的法律規定,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如果您確實需要裸辭,請您思考一下幾點問題,那就是:

一、辭職後您能順利地找到工作嗎?中間是否會有空檔期?空檔期您的生活怎麼保證?

二、即使您能夠順利地找到工作,那您的裸辭家人會支援嗎?您能承受住家庭以及社會所帶來的壓力嗎?我猜想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所以關於辭職,請您千萬別一時衝動而選擇了裸辭。望採納

5樓: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有兩種形式: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

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只不過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基於上述規定,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后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三、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信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6樓:扶不起的老阿斗

無論自己出於什麼原因選擇裸辭,對自己來說都是弊大於利的,先不說自己裸辭後經濟壓力增大,自己想找一個好點的公司上班,沒有離職證明有可能自己都不能入職的。再者說了,萬一自己裸辭習慣了,一不滿意就裸辭,一不爽也裸辭,對自己整個職業發展也非常不利的,所以千萬不要衝動的走向裸辭。工的不辭而別會造成公司哪些損失。

1.沒有交接工作,領導不知道你哪些任務完成了,哪些還沒搞好,進度多少了。肯定會增加領導的工作量,領導重新審查下整體的專案情況,跟其他組員確認哪些任務是他做的,有交接過哪些進度,收集後再重新分配其他同事,這樣增加了其他同事的工作量,造成他們對你的反感,覺得你沒有責任心,以後都不信任你了。

如果你負責的一些專案因為你的不辭而別,造成延期,引起公司較大損失,不管是金錢方面,還是聲譽,公司可能會起訴你。2.人事部緊急招聘,一方面儘快處理你的離職手續,另一方面忙著招聘新人。

不要以為你不辭而別,不要月初的那幾天工資了,是公司賺到了。

7樓:財會小助手

“裸辭”,指的是還沒找好下家就辭職,不考慮後路。最近,一份關於“裸辭”的網路調查顯示,40%的人選擇“有可能‘裸辭’”。“裸辭”是否意味著就是說走就走?

“裸辭”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以下具體案例提示廣大勞動者,“裸辭”可能涉及到多種法律問題,員工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前應繼續履行職責,不可“甩手就走”。

案例1甩手就走 造成損失應賠償

楊先生與一家工廠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由於工作壓力太大,造成楊先生健康嚴重透支。不堪忍受的他在工作一年後突然提出辭職,並不顧工廠領導的一再挽留,甩手即去,由此導致工廠因工作無法銜接而釀成9000餘元的經濟損失。

唐律師點評:楊先生應當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及50條分別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楊先生系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未與用人單位協調一致而單方解除合同,又未依法履行工作交接義務,致使工廠因工作無法正常銜接而遭受經濟損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形,自然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員工可以急辭工的,如果急辭工老闆不批准的話,老闆是不是違法的

手機使用者 請參考,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

勞動法辭職賠償,新勞動法規定員工主動辭職怎麼補償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1 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 押金 經濟補償金 雙倍工資 最多11個月 加班工資等 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2 前提...

國家勞動法是怎樣規定員工試用期的啦

首先,你不用賠償違約金,雖然合同沒有到期,但是新 舊兩個公司都沒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義務 1 沒有給員工上勞動保險,申請仲裁時,原單位要給你補交而且還要接受處罰。不知你們的勞動合同是怎麼簽署的,在保險福利待遇方面有沒有標註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就算沒有寫也沒關係,企業不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本身就違反了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