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關規定兩夫妻公務員不能在同公安部門內的同大隊上班嗎?兩夫妻都是科員,並無上下屬關係

時間 2021-10-17 20:40:38

1樓:匿名使用者

公_務_員法規定的迴避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_務迴避。(1)任職迴避親屬 ①夫妻關係; ②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2)迴避職務 ①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③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3)變通執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職務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_務_員主管部門規定。我國《公_務_員法》第69條規定,公_務_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樓:

公務員法對任職迴避的規定:不能任相互直接領導的職務;不能擔任直屬同一領導的職務;不能一方任主要領導,另一方在同一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的工作。你們大隊是不是下面沒有單位了,如果還有中隊,不在一箇中隊裡就可以。

夫妻能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工作嗎

3樓:小t學姐

夫妻能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工作,不過兩人的工作要在不同部門,而且不能有直接的指揮和有關聯的部門。具體的迴避措施要根據所屬事業單位規章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4樓:日照四季陽光

夫妻可以在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但在任職方面必須迴避,即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同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節選)

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所稱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第一百零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事業單位如果本單位沒有特殊規定,是可以在一個單位工作的!!

6樓:

只要不是直屬上下級,一般都是沒問題的。

(四)迴避情形

應聘人員與招聘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報考該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或者與單位負責人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不是說有的崗位都要回避的。

夫妻二人可以同時在一個單位上班並分別擔任領導職務嗎?

7樓:楊子電影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8樓:了小兔

不可以。《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明確: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

領導關係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

門擔任領導成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公務員法 第十一章 交流與迴避

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

第七十條 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七十一條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其他工作性質特殊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上級機關應當注重從基層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

第七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可以採取掛職方式選派公務員承擔重大工程、重大專案、重點任務或者其他專項工作。

公務員在掛職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係。

第七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服從機關的交流決定。

公務員本人申請交流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七十四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十五條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迴避。

第七十六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第七十七條 公務員有應當迴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公務員迴避。其他人員可以向機關提供公務員需要回避的情況。

機關根據公務員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經審查後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第七十八條 法律對公務員迴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樓:精彩百曉生

不可以,《公務員法》第十一章 "交流與迴避" 規定夫妻不能在同一機關處於上下級的領導關係,這是違法公務員法律的,如屬實可以向該工作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舉報。

《公務員法》規定: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對有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佈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樓:手機使用者

您好,《公務員法》有規: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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