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急工,勞動法規定辭急工扣多少工資

時間 2021-10-25 14:02:38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部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勞動部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者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5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樓:商標註冊

是否可以急辭工應當諮詢單位人事部門,如果勞動者與單位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受時間限制。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急辭工的,勞動者未按照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規定辭急工扣多少工資

3樓:愛生活的淇哥

沒有規定應當扣除多少工資,但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所謂急辭工,不是法律上的定義,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時間內解除合同。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

一、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急辭工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條(一)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什麼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急辭工

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急辭工的,向用人單位提出急辭工申請的,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資;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急辭工的,或者提出申請被拒絕之後擅自離職的,是為違法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應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用人單位應主張賠償損失的,應當對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4樓:姜威律師

辭職、辭退和自離的工資標準,2020勞動法是這麼規定的

5樓:溫良的小二

勞動法不會規定扣工資的,勞動法又名勞動保障法。

6樓: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急辭職工不扣工資,但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辭職,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承擔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辭急工也就是所謂的即辭即走,法律並未直接規定如何處理。

但由於即辭即走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比照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單位可以扣發已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最多不超過一個月。

9樓:書生之見是我

勞動法規定必須提前一個月要求辭職

勞動法有沒有辭急工的?

10樓:愛瑤家溪

沒有辦法急辭工、而不扣工資、只有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才不會扣

11樓:積水成淵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應當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不需要 用人 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受 勞動 合同法第37條提前通知的限制。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 辭職 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法規定辭急工扣多少工資

愛生活的淇哥 沒有規定應當扣除多少工資,但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所謂急辭工,不是法律上的定義,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時間內解除合同。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一 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急辭工 用人單位具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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