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有賠償嗎,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麼索賠?

時間 2022-01-03 01:27:07

1樓:華律網

如果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前述情況外,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辭退懷孕女職工,則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2樓:王元頁

看辭退理由

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僱,沒補償金

單位倒閉解僱,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僱,每工作滿一年賠償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一般女職工懷孕了公司是不能辭退的,但也分情況。 1、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裡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規定,不可違反。

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至於員工選擇哪一種方式,取決於員工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若員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較長,但工作年限較短,第一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若工作年限較長,因違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雙倍賠償,第二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樓:

不到合同期無故辭退可以上訴

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怎麼索賠?

6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問題,孕婦被辭退如何賠償?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①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② 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國家規定一般產假為98天,但是各個省對生育假又有相應的補充規定,比如《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延長60天的生育假。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天數×津貼或工資;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7樓:雷蕾律師

回答提問

而且公司是沒有勞動合同的

回答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要是女職工正處於懷孕期間,並且此時勞動合同也沒有到期的話,那此時公司是不能輕易進行辭退的,但並不是說完全不能辭退,此時對辭退懷孕女職工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如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時間應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或雙方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女職工工資至「三期」期滿之日,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已屆滿,則認定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

此時需要看公司辭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要是在法律規定下進行辭退的話,那此時公司的行為就不會存在違法,那就不需要對該女職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若是違法辭退的話,自然是要對女職工作出賠償的。

提問沒有理由辭退,沒有合同 且懷孕了的員工

賠償該怎麼算呢

回答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更多14條

8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懷孕就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辭退懷孕女職工,構成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計算,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年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至於具體的維權方法,建議你可以到律---伴去諮問法律人士求助。各地區律師都有,可以找你本 地區的。

沒有購買保險可以要求補交。

以下為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 。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硬性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孕期女工屬違法,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附: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0樓:趙小建律師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 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相當於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

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併發放。    《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也有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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