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現在在一家電子廠上班。想辭職,但老闆說,要提前月 比如6月份辭職,7月才能走。但到8月才發工資

時間 2022-01-03 03:06:06

1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

這個月工資下個月發還是合理的,如6月份工資到8月才發就不合理了。

可以**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或者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同,像這樣繼發工資也是長事,說不上違法,當然如果廠方同意可以結算現金走人,如果廠方不同意也無所謂,你辦理正常的離職手續,他也不會扣你工資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壓工資不合法,但是提前一個月是合法的,

我想辭職馬上走,但是廠說要提前一個月才可以,有沒有好辦法馬上走的?

4樓:蕈龠

你看一下你們單位有沒有籤合同,有沒有交社保,如果這些都沒有的話可以當下辭職如果都是合法在執行的話,那隻能是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形式通知用人用人單位離職,當然如果試用期的話提前三天就可以了。

5樓:茹菓

這個真沒有辦法,這是別人廠裡的規矩,別人也是按流程走的,如果你確實有什麼事,你可以和廠裡的老闆或者管理員協商一下。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工廠都要提前一個月離職的,因為要給出足夠的時間讓工廠找到代替你的人。如果想早點走,你就自己找,找到個合適的人,讓工廠接受,並儘早交接好,跟人事商量下應該是可以早點走的。

7樓:胡曉峰

這個可能性很小,因為每一個單位都有自己的規定,一般單位提出辭職都必須提前打招呼,以便交接工作,再就是單位還要找人接你的工作,必須給單位一點時間 。

8樓:匿名使用者

有就是自離,隨時可以走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範一個嚴重錯誤就會辭退你,而且工資照發。

我在工廠上班當時說辭職提前一個月口頭說,我七月六號和領導說了,然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證據,不好贏。明顯老闆在刷無賴,那你也來點非正常手段,開好手機錄音,見他先服軟認錯,套老闆說話,總之讓他多說,主要他話中漏出過你口頭在7月6號和他說過辭職,或他威脅你曠工之類,總之讓他多說就會多錯。拿到證據,就不怕扣你工資了。

能全部要回工資,如果沒證據,贏的可能性不大,工資也難以要回。

我在一家電子廠上班入職的時候說的是離職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可這裡的主管因為缺人不讓走怎麼辦

11樓:叢琳枋

協商吧,你就說你確實是不想做了

12樓:立體聲僱白

是這個意思,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必須提前30天向單位打辭職報告單位批准後方可離職。單位做法是合法的,試用期只需提前3天即可

我有事要求辭職,但是老闆說要提前一個月該當咋辦? 20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對的,對勞務雙方都有好處

幾年來我用過很多大學生做培訓工作,這裡邊大部分都是很優秀的,頭一個月他們啥也不會,只能在旁邊看,我們照出工資,一個月後他們能獨立上崗了,才能真正的創造價值,而作為勞資方,我們也希望他們長久的做下去,但很不幸特殊情況發生了,以下理由供您參考

1:家裡有人做手術了急需要我回去照顧(不得不放型)2:就讀學校通知我回去實習的幾個月,所以不能為您做了(加以同情老闆型)

3:最近身子不舒服做不了了(可憐型)

4:我不想做了你看著辦吧(直來直去型)

5:你昨天說我了(報復型)

6:你看我的臉色跟別人不一樣(腦殘型)

7:就是做一天你也得付我工錢,不然去告你(李逵型)8:這工作太累了,掙錢又少(實在型)

其實不管他們怎麼說,我們心裡都很痛楚,我們包吃包住又出錢,她只是學員在旁邊當免費學生看了一個月,直接就不做了,既耽誤了我們的錄用計劃,又讓我們損失了一個月的時間,你就做一個月也好啊,幫我們帶出一個新員工也好啊。這時候我們只是無奈,扣錢會帶來一個惡老闆名聲,放人,一個蘿蔔一個坑,臨時上**另找個蘿蔔去?

有時想想老闆的難處,因為也許有一天你也會成為老闆

14樓:韓飛律師

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5樓:瑞鴻霖五金廠

老闆的說法有法律依據,除非你不要工資直接走人

16樓:柏家山

沒法:這是國家政策是這樣的。不過你要是說你至親去世,要回家,可當天走人。不過你要裝起流淚。你要是不會流淚的話,用一點辣子放在眼睛上,就流淚了。

17樓:

如果你是正式員工的話按程式是要這樣走的,但如果你還在試用期就只要提前三天。你也可以把你的具體情況和老闆說說,看他能幫到嗎,可能有些工作上的事情要你交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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