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但公司給離職證明上寫被辭退,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1-05 02:00:10

1樓:泉昊然

應該這樣子。理由很簡單,我想主動辭職你不讓,非得要給我開一張寫著「被辭退」的離職證明,那就不要怪我向你索賠了!

既然公司表明你是「被辭退」的,那公司必須要拿出辭退你的理由,也就是公司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如果公司沒有辦法舉證,那不好意思,這樣的辭退就是違法辭退。

具體操作在這,拿走不謝!

拿到帶有「被辭退」字眼的離職證明後,坐下來和領導好好談談,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賠償金,表明如果公司不支付,那你就要去申請勞動仲裁了!

一般情況下,公司肯定都不會支付這筆冤枉錢的,那這個時候你有兩個選擇。

第一個選擇,退而求其次的選擇與公司進行和解,既然公司不肯支付2n賠償,那就要求公司至少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n,如果公司還是不願意怎麼辦?那就仲裁庭見吧

第二個選擇,那就是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訴求很簡單: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仲裁委都會支援你的訴求。

2樓:請謹慎發言

1、用人單位開錯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也是用人單位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出具的,而是人,總會犯錯誤。因此,如果是開錯的,那重新聯絡出具即可。

2、用人單位故意為之

如果用人單位是故意為之,那也要分清這種故意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

善意的情況,因為如果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之前繳納了失業保險,滿足失業金的領取條件,那在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

以前就遇到一個單位老闆,為人比較好,和公司員工的關係也比較好,所以,即使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的,也會讓人資部給員工把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開成公司勸退的,讓員工可以去申請領取失業金。

惡意的情況,大多是因為員工提出離職後,和領導之間因為工作交接等事項鬧得比較不愉快,領匯出於報復,給員工把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開成公司勸退,影響員工之後的就業。

如果是善意的,如果自己有領取失業津貼的需求,那可以去申請領取。如果自己沒有需求,且會影響到自己之後的就業,可以讓原單位給自己按照主動提出離職出具證明,或者是可以向自己的下一家單位解釋,下一家單位可以通過打**等方式向之前單位核實。

如果是惡意的,這種情況,只會是用人單位處於不利地位,員工憑藉用人單位給予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書,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申請領取失業津貼。

為什麼說可以以此為證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中,對於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規定。

用人單位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解除的情況: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有以上六種情況中的一種,用人單位都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用人單位勸退員工的理由,常見的也就是依據以上六條。如:

達不到轉正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如果員工符合以上條件,用人單位確實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勸退。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也只是以此為由,但依據的條款、操作的過程都是不符合勞動

3樓:身份證達人

你提到的這個公司要是這樣做的話,員工可以理直氣壯的討要被辭退的經濟補償金。實踐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雖然法律成文很滯後)按照法律規定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少建築工程施工方以就是個承包中間商,僱傭的都是農民工這些農村農業戶口,不是城鎮戶口的居民為由,不與打工的簽訂完成一定期限的工作型別的勞動合同,就不繳納住房公積金)非因員工自主辭職以辭退解除勞動關係,可以申請領取失業補助金,自主自我跳槽是沒有失業補助金可以申請的,而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等條的條款規定,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你的單位在你的離職證明上寫上被辭退,你就可以向單位討要經理補償金,向當地的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去申請領取失業補助金。

4樓:張哥聊情感

這種情況當然是不能接受的 。因為會對你的再就業造成很大的困擾,特別是你 再到大型公司就業的時候,對方的人事是會考慮到諸多的因素 ,甚至對你不予採用 。所以說應該讓公司把離職證明更改掉, 或者重新開

5樓:小壞壞男孩兒

首先,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公司這樣寫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離職證明應當寫明的內容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由此而知,離職證明主要是用於證明了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終結以及工作年限,在離職證明中不得出現不利勞動者的原因說明,導致員工就業受限的,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賠償金。

不知道是否能夠幫助到您,有幫助的話,請採納,謝謝

6樓:

恭喜你了!你中獎了(一般不會出現)!既然公司開具被辭退證明,你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估計肯定能得到仲裁機構支援。或者進行調解,要求公司改正錯誤,並進行適當賠償。

7樓:家居整體運作諮詢

如果是被辭退可以向公司申請賠償,按勞動合同規定辭退或裁員是需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或者與公司協商重新開過離職證明。

8樓:

這簡直太好了。按照勞動合同法,主動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被辭退可以按照工作年限領取經濟補償金啊。

你們人力是不是傻啊,哈哈,恭喜你了!

9樓:幻影視覺

主動離職和被公司寫辭退是完全不一樣的,這是公司為規避勞動合同法風險,一句話就是不想擔責任,不給經濟補償金。謝謝!供你參考一下。

10樓:矛盾八卦

被辭退。可以多拿一個月工資。主動離職沒有工資。你賺了。為啥要發愁。

11樓:

如果你非常非常在意這個問題,而且這個問題對你接下來的工作有影響,就回去回去找開離職證明的人溝通修改

12樓:

這公司挺奇葩,別家都是想辭退也要讓你寫主動離職,他反著來,那你可以提出賠償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不簽名,反正都是要離職的,得罪他們也沒什麼,讓他們給改過來

14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離職和辭職對普通人幾乎沒有影響。企業給了辭退那麼就向勞動局投訴索賠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可以去找人事的人改過來的,這不是多大的事情,有可能開的時候整錯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對你新的工作有影響,那你就去跟舊的公司溝通做出更改,我想這應該不是什麼難事。

17樓:石刪胡

可以要求公司更改證明,對以後進別的公司,更順利

18樓:小情感的民生

感謝公司如此仁意!根據國家政策,你可以多拿一些賠償!

19樓:百態人生

這是個反協議,不然公司他們得一筆資金。這是套路。

20樓:菜鳥程式設計師李

可以申請索賠並且讓老闆再次開一張正常的離職單

我是主動辭職的可以公司開的離職證明上是我被辭退的,對我以後找工作有什麼影響嗎?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是一道送錢題

公司辭退你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你可以帶著你這張辭退證明去勞動監察大隊申請維權,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滿一年賠付一個月工資

而這張證明對你以後的找工作並沒有影響

22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主動辭職的情況下,只要不是被迫向公司提出辭職,那麼公司一般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個道理相信很多人都知道。

然而你們公司卻在員工的離職證明上搞「小動作」,離職原因寫被公司辭退?

那就很好玩了,首先當然是趕緊將這份帶有公章的被辭退證據拿到手,等確認上面確實寫得是被辭退後,你就可以好好的跟公司協商經濟補償金的事情了。

什麼?我主動辭職的所以沒有經濟補償金?那你們開的這份關於我是被辭退的離職證明是什麼意思?不給我經濟補償金,相不相信我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到時候搞的大家都難看。

好的情況下,公司會先跟你協商,看看能不能幫你重開一份離職證明,而如果你堅持要經濟補償金的話,那就看公司肯不肯給了。

不好的情況下,就是公司會將你攆出去,說不怕你去搞事情,那此時你就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了,訴求就是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反正不管是哪一個解決,我只知道:

那個在離職證明上註明你是被辭退的人,絕對會丟工作。

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還在離職證明上亂寫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2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不簽字,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要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的,員工可以保留相關的辭退檔案。離職證明亂寫的,可以不予簽字確認。因辭退產生爭議的,屬於勞動爭議,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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