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公司離職後又辦理入職還能有試用期嗎

時間 2022-01-17 04:35:13

1樓:不一樣噠社會喵

同一家公司離職後又辦理入職是否具有試用期需要根據單位跟員工之前協定為準。

根據相關資料,公民重新入職以後是需要跟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一般情況單位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是否給予員工試用期的,因此具體是否具有試用期是需要雙方協商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後,又回去工作,那麼是否有試用期,那麼要諮詢單位人事部,一般情況下,單位不再安排試用期。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不可以。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後重新入職,還能約定試用期嗎?

4樓:楊老師的秒懂課堂

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後重新入職的,如果過去約定過試用期,那麼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過去沒約定過試用期,那麼可以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離職後重新入職,屬於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在過去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那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過去沒有約定過試用期,那麼可以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入職給公司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約定過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再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影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孫法官說法

離職後重新入職,屬於重新建立勞動關係,與前次勞動合同沒有關係。可以約定試用期。

7樓:深圳百問不煩

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不需要試用期了,直接籤正式的合同就可以了額

員工離職後再次應聘同一單位,能否再約定試用期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雖然,勞動者離職之後,再入職是新的勞動關係,但法律規定1同一單位只可以約定一次試用期。

員工離職後再次應聘入職同一單位,可以再約定試用期嗎?

10樓:來自淘金山古靈精怪的典韋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規避試用期行為須打防並舉》

試用期是一種雙方、雙向的選擇期。雙方能否正式確立勞動關係,或許還存在變數。但這並不意味著試用期就是法律保障被遺忘之地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查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雖然法律對試用期用工已經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一些用人單位總是故意曲解和利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瞭解和掌握什麼是試用期、在試用期有哪些權利等,對於勞動者尤為重要。

何謂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實際上,這個時間段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互相考察,但在此期間也應該保證合法用工。

一些不法用人單位構織的試用期陷阱主要有:試用期期限過長,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承擔違約責任,僅僅訂立一份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辭退勞動者等等。用人單位通過這些陷阱從職場新人身上「揩油」,可謂易如反掌。

一些用人單位在員工試用期內有恃無恐,主要原因是,企業人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勞動者維權成本高,維權意識不強;監管存「盲區」,法律有「漏洞」;執法疲軟,未將這些不法用人單位打疼並形成震懾等等。諸多的試用期陷阱,無疑給勞動者帶來麻煩,也給他們的職場生涯帶來種種負面導向。

筆者以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不能太「任性」。規避職場試用期陷阱應堅持「打防並舉」:一方面立足於打,勞動監察部門研究制定好相關調查程式,不定期進行企業調查,監督用人單位積極履行義務,對有不法用工行為的用人單位堅決依法懲治。

不妨考慮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幫助求職者規避不良用人單位。

另一方面立足於防。這主要針對求職者而言,一則需要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知識的掌握,讓自己擁有法律**;二則當自身權益受損害時要敢於維權,如可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投訴,也可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同時,相關部門需要加強職場培訓、普及相關知識。

總之,試用期是一種雙方、雙向的選擇期。雙方能否正式確立勞動關係,或許還存在變數。但這並不意味著試用期就是法律保障被遺忘之地。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須按照法律法規行事,切莫只打自己的小算盤。尤其是用人單位不應設陷阱坑人。須知,用人單位坑勞動者,就是坑自己。

離開了勞動者的支援,用人單位的發展便無從談起。

****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人民網-規避試用期行為須打防並舉

11樓:手機使用者

回覆:《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對於這一點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解。第一種理解是:

人是原來的人,單位是原來的單位,同一勞動者和同一用人單位不能夠約定第二次試用期。即使是勞動者離職後再次入職也同樣要遵守此一規定。第二種理解是:

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是指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延續期間,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離職後再次應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

我個人認為:第一種理解是正確的,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條文。在對勞動合同法有不同理解的情況下,根據法理,應當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去解釋,按第一種理解才符合這一原則。

從情理上講,勞動者原來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過,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用人單位是清楚的,如不能勝任,單位可以選擇不錄用,既然錄用,那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不可以。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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