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和老闆辭職,今天老闆叫我不用去了是算辭退我還是我辭職

時間 2022-02-23 18:15:26

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是前兩天和老闆辭職的,今天老闆叫你不用去了,當然是你辭職的,老闆只是批准你辭職了。

2樓:書生之見是我

當然是你辭職,只不過老闆提前批准,你可以馬上要求結清工資

3樓:一葉隨風

是你先提的辭職,當然是你辭了,老闆只是同意了。

4樓:微笑的雞翅膀

算辭退吧

如果簽過約可以要1-2個月的工資補償

5樓: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你是和老闆主動提出辭職的,老闆只是同意了你的辭職。首先你要自省一下:所有員工為什麼會欺負你,你自身的溝通有沒問題。

還有你在職期間公司是否給你辦理了社保,簽署了勞動合同,如沒有,公司已違法,你從這角度維護自己利益吧,因你是主動辭職,沒有失業金。

因生病住院,現在接到公司老闆通知叫我去公司辭職,公司辭退和我自己辭職是不是兩種說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辭職是本人提出的,辭退是單位提出的,性質不一樣,待遇也不一樣,如果是辭職就沒有經濟補償,也不能享受失業金,假如單位辭退你,單位應該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還可以享受每年一個月的失業金,所在不要輕易辭職。

7樓:幸運的楓陽

員工生病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辭退員工,如強行辭退,須向員工支付每滿一年二個月的雙倍工齡賠償,相反自己辭工什麼也沒有!

提前一個月說辭職,期間老闆找到人就可以隨時辭退我?

8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9樓:林寶兒

算,應該按他們所籤的勞動法來發配工資

公司說要辭職提前一個月,我才剛說我下個月辭職領導就找人讓我走,這樣算不算公司辭退我

10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公司說辭職要提前一個月,但是公司也可以在你辭職後直接讓你走,不算公司辭退你。你先辭職,公司是可以直接同意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 現在不缺人 坑定就讓你走啦 恩

被公司辭退的,離職時間是怎麼算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覺得公司已經違反勞動法了嗎,勞動法規定公司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本人,你公司要你28日自動辭職,什麼時候通知你的,不要辭職,辭職是自願的,辭退是公司的決定,性質不一樣的,辭職的補償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你們公司真絕,想規避勞動法呀

13樓:

辭職是從辭職報告獲得批准後開始計算30天后可以離廠走人。辭職期間獎金不可以得,但福利還是可以享受的

14樓:

以正式手續辦理完畢起計算

我想今天和老闆辭職的,可是我上個月休班老闆沒給扣工資,我就張不開嘴了,怎麼辦呀

確實有點不好意思。不過,下定決心要辭職的話,還是要想辦法辭的。老闆確實不錯。休班也不扣工資,你張不開嘴的原因就在於此,估計平時對你也不錯。辭職還是要辭。從你情況來看,你要照顧孩子,家裡也想讓你辭,自己想清楚,下定決心還是要辭職的 想個辦法委婉一點。人是感情動物,人家敬你,自己也要尊重對方。建議你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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