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不能和老闆說找到了能力和我差不多的人之後請立即辭退我

時間 2022-03-02 08:20:25

1樓:點點範

是想要辭職那就按公司的規定來就行了,沒有必要找這找那的理由。

直接告訴你老闆你不想做了,你厭眷了現在的工作想換一換工作就行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要辭職,就可以跟老闆說找到與你差不多的人就立即辭退你

3樓:匿名使用者

請先想想自己目前在工作的崗位上做的怎麼樣 第二目前的崗位上工作量大不大 最近是否工作中有嚴重的失誤 如工作認真負責、工作量飽和就不必多想 老闆是否看你太累多招個人分擔你的壓力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不是想辭職了?

不用這麼麻煩的,根據國家規定,正式員工提出辭職之後,公司一個月之內必須交接完畢並辦好離職手續,試用員工的話三天就可以了。所以你直接跟老闆說就可以了,找不找到人替代你跟你沒關係了。 如果是小公司,可能會欺負人不懂國家的相關規定,你可以諮詢一下勞動部門。

  **省錢:網頁連結。

5樓:姚寶寶

可以,你提前和老闆說,你說找個人你會帶他的,直到特會了你離職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不至於吧,根據勞動法,正式員工提出辭職之後(提前一個月),公司一個月之內必須交接完畢並辦好離職手續;

第二:現在市場基本是賣方市場,人有的是,任何公司離開誰都行。

第三:你都不願意在這個單位待下去,別人還會來嗎?

7樓:仙女姐姐

你這樣跟老闆說的目的是什麼?想換工作?

8樓:方式浪炙

(山東省圖書館等藏)w

老闆要辭退我 我該怎麼辦

9樓:nx熙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單位辭退勞動者,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不用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了。

2、根據書面通知辭退勞動者的原因,才能判斷是否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經濟賠償,或者不給經濟補償。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少單位雖然不大,公司裡沒多少人,但是「殺氣騰騰」,同事之間暗流湧動,爭風吃醋,就像危機四伏的戰場。

不僅與同事相處需要提心吊膽,連跟上司相處也需要時時警惕,否則稍有不慎,就會被淪為排擠的物件,遭到集體反感。

擒賊先擒王,在這樣的單位工作,也別指望僅僅靠努力工作上位,學會把握好職場人際關係,尤其跟領導搞好關係,也不失為一種升職加薪的好方法。

但是,當領匯出現以下3種行為,就值得你警惕了,說不定你已經被列入領導的「黑名單」,多留點心眼!

不把你看成自己人,將你邊緣化

世界上,最難受的事情,莫過於被邊緣化。

要麼乾脆告訴自己,單位不打算錄用你,直接辭退;要麼就和和睦睦,和平共處,維持相對平衡的同事關係。

但是許多領導陰招不斷,總是不會直接表達自己的想法,為了保全自己,而不斷給自己不喜歡的下屬埋坑。

尤其是,把你安排在沒人管理的角落中,從此在單位沒有話語權,只能蜷縮在陰暗的角落裡,默默擦淚。

面對冷落,最好還是坦白跟領導說出自己的痛苦,千萬不要聽之任之,將自己的前途交到其他人的手中。

永遠記住,你才是生命的主人。當上司不給你機會時,你要主動給自己創造機會,進而實現自己的職業目標。

先把你捧高,再找機會踩你一腳

這是不少領導善用的馭人之術。

捧殺,最能毀滅一個人的自信心,讓人從此一蹶不振。

當你本來沒有資源和能力擔任某一職位時,領導突然給你安排職位,讓你去啃硬骨頭,這時,你就要提高警惕。

思考自己到底有沒有能力做好這一項工作,如果做不好的話,會不會給別人留下把柄,耽誤自己的發展。

如果是的話,這就是領導給你設下的圈套,你就要遠離,學會拒絕,而不是一味答應對方的要求,自己跳進坑裡。

給你安排大量工作,讓你不堪重負

領導最壞的一招,就是給你安排大量工作。

這些工作,本來不屬於你的管轄範疇,你也沒有時間完成好那麼多工作,但是領導不會考慮你的感受,只會給你瘋狂加活兒。

當你完成好,領導還會埋怨你,說你為什麼剛開始說完不成,現在又完成了?

如果你做不好,領導也會找理由批評你,說你工作能力差。

其實這就是領導想變相裁員了,這時候千萬不要傻傻接招,主動跳進對方設計的陷阱裡,而是學會變相推卸責任,跟領導「打太極拳」。

11樓:盤芷奇若雁

老闆的做法違法應被罰款,你可獲得從你工作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補償金,沒有合同是不能仲裁的,你應收集證據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起訴;如證人或你在此的其他證據都可以,或你再去溝通獲得證據

12樓:葉寒鬆楊令

老闆的行為自然是違法的。但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你與他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話,想追究老闆的責任是很困難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感覺你想的複雜化了 畢竟你是短期工 反正時間又不長 合起來還不到兩個月 能混一天是一天 工資方面我認為你沒有必要想太多 老闆現在就算是賠錢 也是不會拖欠工資的 那種情況很少 畢竟誰都不願意惹麻煩 他還怕被告呢 凡是都是好聚好散 就算他辭退你 只要客氣點管他要錢走人就可以了 沒有必要大動干戈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要拿到賠償金,老闆要開除你,肯定逼你籤自動離職申請書,堅決不籤,直接說你沒有權利逼迫我簽字。你同事不理你,不用理會的,堅持正常打卡上下班就可以了。反正逼你辭職的老闆,你再表現得好,也不會說你好話。

一定要拿到賠償金,這筆錢不拿白不拿。

1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具體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前我的上司被老闆辭退了,現在他的工作以及我本身工作我一個人做?

16樓:緣分天空

一個人幹兩個人的工作,很了不起啊,所以你向你老闆要求加薪天經地義,順理成章。我覺得你直接和你老闆說就行,沒必要拐彎抹角。

17樓:

這個要看你現在的工作量是暫時的,還是一直這樣。

18樓:看淡人生我名

首先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在做好你上司的工作,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相信你的老闆一定看在眼裡記在你的心裡。

因為人與人之間都是相互的。如果在一段時間之內,你的老闆對你的保管和默默付出不聞不問。說明他也不是一個怎麼樣的人。

也成不了什麼大氣候。這個時候你要工作太多太累為理由。其出辭職。

看他怎麼對付如果他挽留你,說明你對他的重要性。這個時候你要趁機取出讓他給你加工資。如果他不挽留你。

說明這樣的老闆你不值得為他賣命。還不如乘早辭職另謀大算以免耽誤了你。

試用期已滿,公司已我表現不好要延長試用期,我想讓公司辭退我,該怎麼跟領導溝通?

19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已滿,公司已我表現不好要延長試用期,如果你不想繼續工作下去的話,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樓:匿名使用者

和我的情況差不多,糾結中

21樓:秋風拂面心飛揚

我先也遇到這個問題了糾結中

22樓:悠悠池中雨

後來怎麼樣了?我現在也遇到這個問題了,溝通不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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