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想請問一下,我已經提交離職信了,沒有履行月而提前兩個星期就離開原公司,那我算擅自離職嗎

時間 2022-03-16 05:45:20

1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提交離職信後,兩個星期就離開用人單位,屬於擅自離職,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藉口,不賠償你。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應該不算,但是如果你用人合同規定前月申請後月生效當然算了,但是如果按常例來說應該不算,因為離職信交完之後,你的一切對原公司是個終點,通行慣例,你交離職信當日你的考勤什麼的都沒有了,工資也到你交那日的前日

3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等辦了離職手續再走,如果沒辦手續,新單位也不敢和你籤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

5樓:

主要是看你簽訂勞動合同有沒明確寫明。一般是沒過試用期,可以提前一週說明,正式員工是一個月,否則是你擅自離職。

6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因為你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辦理離職手續,屬於擅自離職。但是如果你可以為自己的提前離職找一個法定理由,例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你繳納保險等,則你不但可以合法的提前離職,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依照法律規定,即使你在提交辭職信一個月後離職,也是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7樓: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之情形,你沒有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該條規定之情形,你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會受到用人單位按第90條規定追究你的責任。但如果用該條,用人單位的損失計算必須是有理有據的才行。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簽訂過勞動合同,就看合同具體約定條件;如果勞動合同未作詳細約定,就參照勞動法。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首先用人單位就存在違規。

你好,我想問一下,我用電子郵件的形式傳送辭職信,不知道有沒有效,

9樓:藍色小披風

不可以,你必須交紙質的辭職信到公司人事部才行,因為公司要申批而且把辭職信存檔保管一段時間的。另外,正式員式辭職是應該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信的,批在何時可以和公司協商。如果提交一個月還不批你可以提出勞動仲裁

10樓:絕的代言

這個是不行的。 你得一式兩分辭職書。交到人事。

然後還是要在那裡上班。 等過了兩個星期還沒有答覆你就可以去社會勞動保障局去投訴。 或者簡單點就直接找到老闆說明情況。

只要你說清了要走的理由,老闆不會留的。 一個人要是真的想走。不想做事的話。

他是不敢留你的。 因為你可以隨時搞出些問題。但是那樣總是不好的。

所以 主要還是攻老闆。

分給我。 其他的不用理了。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只是提前一個星期離職,然後經理級和人事也已經同意了,並做好了交接。

11樓:歪_聽得到嗎

你可以看他之前給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有沒有寫清楚是什麼時候,如果有明確要求一個月那就只能重新提出離職了。。

12樓:四腳蛇

好像正式員工的確是提前一個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如果要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信,不然最後一個月領不到工資,

13樓:水6元

只要你依法辭職,工資不是問題。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遞交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公司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次日就可以向公司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否則公司就是違法。

14樓:泣逸

你介紹人, 你都不在那個公司做事了,公司會錄用你介紹的人嗎?勞動法沒有強制規定要提前申請一個月才能辭職,如果不發工資,你直接到勞動局告那家公司就可以了。(個人建議做事有始有終,提前一個月也不是很長,交接了工作再走,心裡會坦然點。)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正式員工離職都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最好是以書面資料的形似提出離職申請。如果想寫了離職就走人,下面幾點滿足一點即可。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第二,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比如以暴力,威脅手段強制勞動,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不購買社會保險這些。

16樓:江湖有一說一

可以的.領工資後樓主必須六月份才能走人,到時候招聘又少,不如到九月份啊.樓主.我也是辭職過的人,過來人建議

1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壓的有工資吧!一般這樣是不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提前一個月!

18樓:匿名使用者

有兩種情況

1、領完工資,剩下的那些部分不要,直接跑路

2、現在提出離職申請,等下個月的這個時候可以正常離職,你有上班的天數都有計算你的工資

19樓:善凡巧

那你最後一個月的工資能領到嗎?領不到的話不是浪費了嗎?你想走可以早點辭職的嘛

公司規定要提前一個月辭職,可是我提出辭職還不到一個星期公司卻提前辭退了我。

20樓:

看你的書面辭職信上是否有明確辭職日期,

如你已經在辭職報告上明確了自己繼續履行勞動至4月22日,而公司提前開具退工單,實質上是剝奪了你合法的勞動權利,屬於公司提前單方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2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提出辭職後,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同意勞動者的辭職請求,不屬於用人單位辭退。用人單位的行為也不違法。更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因為這個提前30天的限制,是限制勞動者的,是為了給用人單位招聘新員工而流出的時間,屬於用人單位的權利,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放棄該權利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辭退員工,是要賠付3個月的工資的,詳情參見勞動法。

你好,請問一下,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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