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三個月有法律規定應該簽訂多長時間的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3-05-06 20:09:08

1樓:賈俊峰律師

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三個月應該簽訂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分析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試用期的長短,針對不同時間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減少,試用期時限也應該逐步減少,並且在合同雙方無變動的情況下只能試用一次試用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的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隻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試用期過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後,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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