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讓我自己辭職才能給離職補償金,會不會是個圈套?

時間 2023-06-01 10:06:08

1樓:心理諮詢師小瑩

有可能,因為在近年帶坑員工的老闆數不勝數。

2樓:杞巧綠

肯定是圈套。你不在這家公司繼續上班,但這位領導要在這家公司繼續上班,他肯定會為了公司的利益著想。如果你主動提出辭職,那公司就不會再給你離職補償金,這位領導也不需要再為你負責任。

3樓:大超說教育

這的確是圈套,不要相信領導的話,儘快辭職。

4樓:小

很可能就是一個大圈套,因為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導致自己賠償金不見了,領導就是特別的黑心。

與公司領導關係不好,逼你離開,我提出辭職公司有賠償嗎

5樓:海味小仙人

這樣的領導我也見過,但我不會主動提出辭職的領導逼你辭職因為自己提出辭職公可不會給你補償的。

6樓:星星之火

主動提出辭職,公司是沒有賠償的,反而有可能會告你違約 。所以要考慮清楚,別因為一時的激動而做錯事 。

7樓:情薄膚冷

提出辭職沒有賠償,要讓他辭退你,你才能得到賠償。

8樓:彩雲村落

沒有。只有公司辭退才有經濟補償金。

9樓:中國牌王麻將

如果沒給你繳社保就可以直接走人。

我要怎樣辭職才能拿到老闆的補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5、「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6、如果單位不支付上述費用,維權辦法有三: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11樓:匿名使用者

跟老闆好好說心平氣和的 求他 這讓老闆就應該給你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奸商啊。和我這的差不多,不過我是受不了了,我自己辭職了。沒的補償的。

領導讓員工辭職怎麼辦

13樓:周業懇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單位不同意勞動者辭職,勞動者堅持要辭職,則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通知完經過30天勞動者就可以自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辭職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三年籤勞動合同能不能辭職?

簽訂三年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醫院辭職不批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想辭職走人,只需要主動與單位協商一致即可,但一般主動辭職的話就不能享受法定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不同意勞動者辭職,勞動者堅持要辭職,則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通知完經過30天勞動者就可以自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規定的辭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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