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與不動產有何區別,固定資產的動產和不動產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8-30 09:26:47

1樓:幸運的吳兼

1、移動性

動產是可以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不動產是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如土地,房屋、探礦權、採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2、個別性

動產一般沒有什麼特別的個別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動產都是有獨特性、異質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 。

3、耐久性

動產一般都是存在損耗的,在移動、流動過程中都會出現一定的好損,耐久性一般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一般都是壽命長久,比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數量有限性

動產數量一般都是量化的,數量沒有太多的侷限性。

不動產卻是供給有限,土地總量固定有限 ,經濟供給有彈性。

5、保值增值性

動產一般都存在損耗貶值的情況,很少會有保值增值的情況。

不動產由於數量有限性及耐久性,所以相對於其他財產是具有保值增值特性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中國的動產善意取得的制度設計,亦應遵循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一般規則,即以有效的債權合同為基礎,並結合交付和登記始發生物權變動。善意取得是根據無權處分人和受讓人對財產的「雙重佔有公信力」而發生的。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採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2樓:墨汁諾

1、定義不同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一般指金錢、器物等。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如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和經濟價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橋樑、樹木等。與動產相對。

2、是否能移動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3、在法律上區分不同

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

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

擴充套件資料:

不動產( immovable property) 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採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不動產作為自然物的特性有: 不可移動性,又稱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個別性,也稱獨特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耐久性,又稱壽命長久,

如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而且增值; 數量有限性,又稱供給有限,土地總量固定有限,經濟供給有彈性。

抵押範圍

中國的動產抵押制度並沒有一般性限制條件,僅除《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不可抵押的財產就沒什麼了。也就是說中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範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一)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註冊不動產。

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像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業之機器裝置、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

應該說,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

且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三)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

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移動性

動產具有可移動性。比如說手機、機動車、辦公桌椅等流動資產與資金等動產、。

不動產這種就是屬於位置固定性。比如說像土地,房屋、等這些就是屬於土地定著物。

2、個別性

動產一般來說不具特殊個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都是有著它的獨特性、異質性,包括位置差異、權利差異 等。

3、耐久性

動產一般來說都是會存在損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來說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的壽命長久,比如說有的時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這樣也是會造成損耗、毀滅,且增值。

4、數量有限性

動產數量一般來說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數量沒有太多的侷限性。

不動產卻是供給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動產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動產這種是由於數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對來說它的財產可以說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動產與不動產區別:不動產包括三種土地附著物,而動產不是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不動產作為自然物的特性有:

不可移動性,又稱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二)項規定,「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著於土地的不動產。」

由此可見,動產和不動產的主要區別在於能否移動,或者移動後是否引起性質、形狀的改變。不動產的代名詞,即土地附著物,它包括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附著於土地的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三種。

一、不動產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登出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二、動產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

5樓:泡麵泡著吃

二者主要區別在於能否移動,或者移動後是否引起性質、形狀的改變。不動產的代名詞,即土地附著物,它包括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附著於土地的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三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二)項規定,「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著於土地的不動產。」

拓展資料:

在我國,「不動產」一般指不可移動的物或者財產,但是我國法律只有《擔保法》對不動產的含義進行了界定。其第九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不動產是與動產相對而言的,都屬於「物」的範疇,都由《物權法》(大陸法系國家)或者財產法(英美法系國家)進行調整。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是能否人為地移動,如果能夠移動的被稱為動產,不能移動的被稱為不動產。

6樓:懶懶落花

動產與不動產區別是: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與不動產相對。

一般指金錢、有價值的物品等。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

在法律上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在於:

1、得失變更上,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

2、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上,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

各國對動產與不動產的界定也是不同的。國際上並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如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唯一標準,而是綜合考慮物的價值大小、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飛機、船隻等,國際上通行將其界定為不動產。

因為其價值較大、辦理物權變動時要到行政機關進行登記等。

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固定資產的動產和不動產有什麼區別

7樓:

區別一、是否可以移動

動產通常可以移動;而不動產則不能移動。

區別二、移動是否在經濟上合理

不動產,如房屋等土地附著物也可能是能夠移動的,但一旦移動耗資巨大;

動產通常可以移動,即使是沉重的機器裝置,也可以移動,且較之於不動產其移動損耗不大。

區別三、是否附著土地

不動產除土地之外,其他財產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著於土地的,通常在空間上不可移動,若發生移動影響它的經濟價值;

動產通常並不附著於土地。

區別四、得失變更不同

動產是交付主義;不動產需登記。

區別五、訴訟管轄及涉外法律適用不同

動產是屬人主義;不動產是屬物主義。

《擔保法》92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

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

1、移動性

動產具有可移動性。比如說手機、機動車、辦公桌椅等流動資產與資金等動產、。

不動產這種就是屬於位置固定性。比如說像土地,房屋、等這些就是屬於土地定著物。

2、個別性

動產一般來說不具特殊個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都是有著它的獨特性、異質性,包括位置差異、權利差異 等。

3、耐久性

動產一般來說都是會存在損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來說都是有限的。

不動產可以說它的壽命長久,比如說有的時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這樣也是會造成損耗、毀滅,且增值。

4、數量有限性

動產數量一般來說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數量沒有太多的侷限性。

不動產卻是供給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動產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動產這種是由於數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對來說它的財產可以說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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