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怎麼填寫

時間 2021-12-30 13:09:17

1樓:浦語奚悅喜

把分支機構的和總公司的收入總額、工資總額、資產總額分別計算出所佔的比重,應該是收入和工資分別佔35%,資產佔30%,正好是百分比法分配。按照表上的提示分別填寫,一個公司名稱填寫一行,分配的百分比不能用符號,比如佔0.25的比重,不能寫成25%,系統只預設小數。

2樓:龍劍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填報說明

一、適用範圍及報送要求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彙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二)報送要求

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23年版)》報送;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23年版)》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彙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影印件)。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23年版)》報送;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23年版)》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彙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影印件)。

二、具體專案填報說明

1.「稅款所屬時期」:月(季)度申報填寫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一日。年度申報填寫公曆 1月1日至12月31日。

2.「總機構名稱」、「分支機構名稱」: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記載的納稅人全稱。

3.「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15位)。

4.「應納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彙總納稅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

5.「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一計算的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6.「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一計算的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7.「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總機構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由各分支機構進行分攤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8.「營業收入」: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的合計額。

9.「職工薪酬」: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合計額。

10.「資產總額」: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於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11.「分配比例」:填寫經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應保留小數點後四位。

12.「分配所得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繳納的所得稅額。

13.「合計」: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總額、職工薪酬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

怎麼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3樓:睡覺睡覺金額

表內關係

1.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分攤比例。

2.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財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4.分支機構分配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合計)×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合計)×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合計)×30%。

5.分支機構分配所得稅額=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該分支機構分配比例。

4樓:我只想潛個水

「稅款所屬時期」:

填報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總機構名稱」「分支機構名稱」:

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

3.「總機構統一社會信用**(納稅人識別號)」「分支機構統一社會信用**(納稅人識別號)」:

填報工商等部門核發的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的,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

4.「應納所得稅額」:

填報企業彙總計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的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資料**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應分攤的應補(退)所得稅額」。

5.「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

對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填報企業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25%後的金額;對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填報企業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規定比例後的金額。

6.「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

對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填報企業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25%後的金額;對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填報企業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規定比例後的金額。

7.「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

對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填報企業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50%後的金額;對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填報企業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規定比例後的金額。

8.「營業收入」:

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的合計額。

9.「職工薪酬」:

10.「資產總額」:

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於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11.「分配比例」:

填報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應保留小數點後十位。

12.「分配所得稅額」:

填報分支機構按照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乘以相應的分配比例的金額。

13.「合計」:

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總額、職工薪酬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金額及本年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係

(一)表內關係

1.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分攤比例。

2.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財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4.分支機構分配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合計)×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合計)×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合計)×30%。

5.分支機構分配所得稅額=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該分支機構分配比例。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納稅人範圍比公司所得稅大。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物件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物件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5樓:龍劍瓷

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式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填報說明

一、適用範圍及報送要求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彙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二)報送要求

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23年版)》報送;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23年版)》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彙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影印件)。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23年版)》報送;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23年版)》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彙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影印件)。

二、具體專案填報說明

1.「稅款所屬時期」:月(季)度申報填寫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一日。年度申報填寫公曆 1月1日至12月31日。

2.「總機構名稱」、「分支機構名稱」: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記載的納稅人全稱。

3.「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15位)。

4.「應納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彙總納稅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

5.「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一計算的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6.「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一計算的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7.「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總機構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由各分支機構進行分攤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8.「營業收入」: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的合計額。

9.「職工薪酬」: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合計額。

10.「資產總額」: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於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11.「分配比例」:填寫經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應保留小數點後四位。

12.「分配所得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繳納的所得稅額。

13.「合計」: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總額、職工薪酬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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