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沒有規定種類,就是沒有規定是否撤銷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承兌付款 這樣的信用證是否有效

時間 2022-05-19 11:30:10

1樓:樂山海天

ucp600規定 ,無論信用證是否明示不可撤銷,信用證已經開出均為:不可撤銷。

信用證對於付款的種類有:見票即付(即期),見單即付(即期),遲期付款,遠期承兌,遠期見票,等,這些付款的類別都必須在信用證的41d專案中明確表示。

2樓:

你的問題有點過於籠統,ucp600規定信用證一經開出,都是不可撤銷的。沒有可撤銷的信用證,具體付款資訊要根據信用證確定。

信用證 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

第二條 定義

就本慣例而言

通知行 指應開證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證的銀行。

申請人 指要求開立信用證的一方。

銀行工作日 指銀行在其履行受本慣例約束的行為的地點通常開業的一天。

受益人 指接受信用證並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單 指與信用證條款、本慣例的相關適用條款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致的交單。

保兌 指保兌行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的確定承諾。

保兌行 指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

信用證 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

第七條 開證行責任

a.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並且構成相符交單,則開證行必須承付,如果信用證為以下情形之一:

i.信用證規定由開證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iii.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諾延期付款,或雖已承諾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iv.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承兌,但其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然承兌了匯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v.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議付但其未議付。

3樓:臺灣喜越報關

你的問題中有部份自身就是矛盾的;

1. 可撤銷的信用證問題:

在ucp500前信用證有可撤銷的信用證(*適用於有時效或特定節慶的用品交易),一般信用狀上末明確表示可撤銷即視為「可撤銷」。

ucp600後就沒有可撤銷的信用證了!

2. 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付款問題:

一般信用證都一定會有規定的,沒可能沒!!

■ 大大,你會不會只收到通知行的短式通知書(brief cable advice);後頭應該還有一份完整的信用證內容,打個**去通知行諮詢一下囉!!

以上希望能幫上點忙囉!! 冬至快樂!!

4樓:anny方金甦

有效的啊,一般預設為是不可撤銷的即期付款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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