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怎麼理解

時間 2022-09-02 19:10:10

1樓:立安_保險管家

立安保險管家回覆您:

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對於保險標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般都在保險條款中予以列舉。保險責任明確的是,哪些風險的實際發生造成了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或人身**,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

保險責任通常包括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

責任免除是對保險人承擔責任的限制,即指保險人不負賠償和給付責任的範圍。責任免除明確的是哪些風險事故的發生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與保險人的賠付責任無關,主要包括法定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件。一般分為四種型別:

(1)不承保的風險,如現行企業財產基本險中,保險人對**引起的保險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即損失免除。如正常維修、保養引起的費用及間接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保的標的,包括絕對不保的標的,如土地、礦藏等和可特約承保的標的,如金銀、珠寶等。

(4)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責任免除。

2樓:

保險責任是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責任免除就是出現這些責任免除條款內的情況,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一般責任免除的內容都是屬於不合法或人為故意的情況。

保險條款中有責任免除,如何理解

3樓:abc保險網

立安保險管家回覆您:

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對於保險標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般都在保險條款中予以列舉。保險責任明確的是,哪些風險的實際發生造成了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或人身**,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

保險責任通常包括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

擴充套件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怎麼理解保險的責任免除?

4樓:佘果續春柔

責任免除是指保險人不負賠償和給付責任的範圍。責任免除明確的是哪些風險事故的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與保險人的賠付責任無關。具體詳見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

5樓:孤獨的揹包客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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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千尋

你好,保險責任主要告訴你這份保險保障什麼內容,建議大家都要認真看看保險責任條款。

因為保險公司在理賠時,都是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來進行。

一、什麼是責任免除

責任免除,又叫除外責任,是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賠請求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人有權依據法律和合同拒絕給付保險金。

關於責任免除《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免責條款包含法定責任免除和合同約定責任免除。

1.法定責任免除

法定免責是指保險法強制條款所規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事項,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違反如實告知

因為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

如實告知,之前做過詳細解析,想要了解看這裡:《如實告知是什麼?》

(2)保險欺詐

1)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2)或者發生了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保險證據,誇大保險事故,或者保險損失,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故意行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自殺行為

保險法第65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對投保人已交保費,保險人應該退回相應的現金價值。

如果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保險合同訂立起滿二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5)犯罪行為

保險法第66條明文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些人為了獲得高額的保險金賠償而不擇手段,除了危及自身,還嚴重破壞社會治安,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約定除外責任

保險公司為維護社會公共道德或者因為一些事故發生概率難以預估,對於有些導致死亡、傷殘或疾病的原因提前宣告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稱為除外責任。

總而言之,因為責任免除的法定部分是固定的,所以我們投保的時候要更加關注約定免除,這個免除條款越少對投保人越有利。

希望您能選上合適產品!

望採納,希望有幫助。

財產保險合同中除外責任與責任免除 跟 人壽保險合同中除外責任與責任免除有什麼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無論是財產險還是壽險,只要是除外責任,都是免賠的。兩者的區別在於標的不同,一個是物,另一個是人。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說的是除外責任和責任免除這兩個字面的意思是否一樣的話,那麼可以告訴你,是一樣的,都是不承擔這些責任的意思。但如果你說的是財產險和壽險裡面的責任免除或除外責任的內容是否一樣的話,那麼就肯定是不一樣的了,兩者的保險標的並不一樣,責任也不同,對於不承擔的責任內容肯定不一樣。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朋友!財產保險是以物品作為標的,人壽保險是以人的身體作為標的,兩者

的保險責任是不一樣的。所以除外責任和責任免除都不一樣。具體你請看你的保單條款內容。但除外責任和責任免除顧名思義就是不賠的部分。歡迎你來電或qq諮詢!

10樓:匿名使用者

尊敬的諮詢朋友:   您好!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為標的.財產保險是以人的生活物資為標的.所以責內和責外的保障迥異.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責任免除就是不保的意思,詳細可以q聊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不一樣,通俗點說就是責任外的不賠。q28123987

13樓:匿名使用者

相同,除外就是不包含責任。

汽車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是什麼

保險合同上的免責條款是什麼意思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指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範圍。免責條款是為了避免保險人過度承擔責任,以維護公平和最大誠信原則而對保險責任的限制。

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一般都是以列舉的方式在保險合同中註明,條款中規定的免除責任是確定不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範圍。主要的除外責任條款有以下幾條:

(1)因戰爭、軍事行動、叛亂、罷工、暴動和核輻射等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2)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傷殘或死亡;

(3)因被保險人的吸毒、酗酒、聚眾鬥毆及犯罪行為造成的傷殘或死亡;

(4)投保人、被保險人對投保時的告知事項有隱瞞或欺騙行為;

(5)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於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自殘。

由於保險的種類繁多,各家保險公司的險種也各有特色,除了以上保險公司都一般不予承保的危險外,各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都可能有一些特殊的除外責任是不予承保的。(喵喵保網)

16樓:工保網

最高法院: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三種情形-工保網

1、未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

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無效。所謂「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裁判要旨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中關於「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人身**,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規定,以及該合同中關於「家庭成員包括被保險人的直系血親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親屬」的解釋,均屬格式化免責條款,提供該格式合同的保險人依法應當就上述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覆》,所謂「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該《答覆》雖然是針對修訂前的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的,但修訂前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與現行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致;該答覆雖然是就個案的作出的,但人民法院在審理同類案件時可以參照執行。

保險合同系專業性較強的合同,涉及專業術語較多,保險人有義務向投保人予以明確說明。保險公司雖然在涉案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文字中以黑體字提示了免責條款,但僅是盡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義務,根據本案事實、證據,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的明確說明義務。

因此,不論涉案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中的格式化免責條款關於「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人身**,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規定,以及關於「家庭成員包括被保險人的直系血親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親屬」的解釋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是否有效,該格式化免責條款都因上訴人未能盡到明確說明的義務而歸於無效,該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產生約束力。

2、無法證明「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據此,保險人有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出明確說明,前述義務是法定義務,也是特別告知義務。

如果保險合同當事人對保險人是否履行該項告知義務發生爭議,保險人應當提供其對有關免責條款內容做出明確解釋的相關證據,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裁判要旨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約定:「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對於該條規定,即使涉案保險合同的爭議條款可以被理解為「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該條款的效力也應當結合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全面加以分析。

從保險合同的性質來看,保險合同是最大的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決定著投保人的投保風險和投保根本利益,對於投保人是否投保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

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據此,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明確說明,前述義務是法定義務,也是特別告知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指經過專業培訓而具有從事保險資格的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特別注意,更重要的是要對有關免責條款內容做出明確解釋,如合同當事人對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是否明確說明發生爭議,保險人應當負有證明責任,即保險人還必須提供其對有關免責條款內容做出明確解釋的相關證據,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案中,保險公司為證明已經盡到告知義務而提供的證據是涉案保險投保單的投保人宣告以及段天國的簽名,但該段宣告的內容並沒有對爭議條款的具體內容作出明確的解釋,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向段天國陳述了該條款包含「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即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涵義。因此,即使該條款可以被理解為「醫保外用藥不予理賠」,也不能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3、限定被保險人患病**方式

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格式條款限定被保險人患病時的**方式,既不符合醫療規律,也違背保險合同簽訂的目的。被保險人有權根據自身病情選擇最佳的**方式,而不必受保險合同關於**方式的限制。保險公司不能以被保險人沒有選擇保險合同指定的**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險責任。

裁判要旨

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認為:按通常理解,重大疾病並不會與某種具體的**方式相聯絡。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時,往往會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具有創傷小、死亡率低、併發症發生率低的**方式而使自己所患疾病得到有效**,而不會想到為確保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而採取保險人限定的**方式。

保險人以限定**方式來限制原告獲得理賠的權利,免除自己的保險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該條款應認定無效。而且,隨著醫學技術的進步,外科手術向微創化發展,許多原先需要開胸或開腹的手術,已被腔鏡或介入手術所取代,而重大疾病的保險期間往往很長甚至終身,因此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投保時的**方式來限定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時的**方式不符合醫學發展規律。保險公司不能因為被保險人沒有選擇合同指定的**方式而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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