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死亡,可否作股東提請公司收購所持股份訴訟條件

時間 2022-10-06 22:10:10

1樓:彩律師

一、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禁止股權繼承的規定。如果沒有股權繼承的規定,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成為公司股東。如果繼承人不願繼承股份視為其放棄繼承財產權,不能要求其它股東強行購買其股份。

第二,如果存在下列情況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如果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樓:

不可以。

除非特定情況下,比如減少註冊資本金等,公司是不允許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事實上,公司如果購買了這部分股份,這部分股份該由誰持有,公司本身肯定不能作為持有人,也就等於是公司總股本減少,事實上,也就導致這部分股份變相由公司其他股東購得,顯然也侵犯了公司其他股東意思自治權利)

以此是由起訴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3樓:王振官律師

對此問題《公司法》規定: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樓:中顧法律網律師

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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