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辦期虧損 企業如何計算損益年度

時間 2025-05-28 12:15:03

1樓:冰之_無限

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即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巖信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進行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因此,上述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攜棗櫻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只能在開辦費科目中歸集。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是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如果籌辦期的結束和經營期的開始,兩者處於同一年度,則應分別按照有關規定確認籌辦費攤銷及經營年度的開始。

所以,上述企業2011年開始生產經營,如果把2009年-2010年籌建期計算為虧損年度,由於2011年開始有收入,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檔案第七條的規定,對企業來說就意辯叢味著虧損彌補期少了兩年(2009年-2010年)。而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檔案的規定,即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如果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年度的2011年開始一次性或分期扣除開辦費,則2011年產生虧損,虧損年度就從2011年開始起算,這樣就延長了虧損彌補期限。

企業籌建期為什麼不記入虧損年度?

2樓:亦有所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公司籌建期間賬務處理是什麼?

開辦費的歸集。

企業會計制度蘆態敗》第三十四條規閉梁定了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凡在折舊範圍內固定資產,只要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都應按月提取折舊,而不分企業是否正式開始生產經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六條對無形資產的攤銷做出了規定:"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其攤銷的開始時間是"取得當月,而不論是在籌建期間還是生產經營期間取得。

開辦費的攤銷。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將開辦費一次性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年終要進行納稅調整。

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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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是否可以計算為當期虧損?

3樓:單一張新伶

只要符合費用化條件的當然可以作為計算當期虧損。

4樓:環谷桖

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是否可以計算為當期虧損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是可以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5樓:龍之喵喵豬

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

關於虧損企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關於虧損企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對於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未彌補虧損,雖不是因資產 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本質上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同樣的作用,均能夠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