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舉例說明。

時間 2021-05-04 08:21:20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舉例說明。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3樓:最愛彩虹糖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擴充套件資料

區分方法:

1.依法律

合同法第15條中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僅限於這幾種,而且其中的商業廣告同時又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何為符合要約規定,何為不符合要約規定仍不明確,等於兜了一個圈子又回到原來出發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決問題。

2.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重大區別

看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傳統民法裡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方法之一。雖然由於合同法大大減少了合同的必要條款,縮小了這一方法發揮作用的範圍,但在某些時候仍能發揮一定作用。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須具備合同的全部必要條款。例如,一份訂單隻有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沒有數量,不可能成為要約。

3.依交易習慣,特別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計程車開亮空車燈,行業慣例通常視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因此乘客上車只需告訴司機目的地即可,無需另行協商。兩個當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習慣,則可能一方「需要300噸」的電報也可以構成要約。

4.看行為人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還是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這是法律上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最主要方法。因為目的屬於主觀範疇,很難作為客觀的認定標準,合同法專門規定了一項制度使行為人在行為時將其主觀目的反映於外部,這就是第14條第2項要約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4樓:墨陌沫默漠末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於:

1、動機不同。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內容不同。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相對人不同。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方法:

1、依法律

合同法第15條中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僅限於這幾種,而且其中的商業廣告同時又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何為符合要約規定,何為不符合要約規定仍不明確,等於兜了一個圈子又回到原來出發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決問題。

2、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重大區別

看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傳統民法裡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方法之一。雖然由於合同法大大減少了合同的必要條款,縮小了這一方法發揮作用的範圍,但在某些時候仍能發揮一定作用。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全面。

全面就要求必須具備合同的全部必要條款。例如,一份訂單隻有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沒有數量,不可能成為要約。

3、依交易習慣,特別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計程車開亮空車燈,行業慣例通常視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因此乘客上車只需告訴司機目的地即可,無需另行協商。兩個當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習慣,則可能一方「需要300噸」的電報也可以構成要約。

4、看行為人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還是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這是法律上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最主要方法。因為目的屬於主觀範疇,很難作為客觀的認定標準,合同法專門規定了一項制度使行為人在行為時將其主觀目的反映於外部,這就是第14條第2項要約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5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說:要約是合同全弄好了發給你,只要你簽名同意,合同即可生效;要約邀請是初步擬了合同~合同裡一些諸如** 數量等表的還有待商量,即還需要進一步商榷才能籤的

6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於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①要約是當事人主動願意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表達某種意願的事實行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中含有當事人願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約邀請本身無任何法律意義。

③要約的內容要具備訂立合同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則不必具備。舉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7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保險合同,投保人填投保單,向保險公司買保險。那麼投保人遞交投保單就是邀約,在這之前保險銷售人員邀請你投保就是邀約邀請

8樓:匿名使用者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對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種意思表示。

2、要約一經發出,邀請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約邀請的約束,即受要約邀請而發出要約一方當事人,不能要求邀請方必須接受要約。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

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尤其應該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後都允許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那麼,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約行為也應可以撤銷。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具體區別

9樓:法律快車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要約與要約邀請,雖然有本質的不同,但在實際生活中,區分這兩者並非很容易的事情。下面擬舉幾種實踐中的典型行為予以進一步說明:

(1)商業廣告。商業廣告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否則,為要約邀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條款作為判斷一項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的主要標準。

也就是說,如果廣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提出了名稱、價款、型號、效能等內容,應視為一種要約;如果沒有具備合同主要條款,則認為只是要約邀請。例如,廣告中聲稱:「我公司現有某型號的水泥1000噸,每噸**50元,先來先買,欲購從速」,或者在廣告中聲稱保證有現貨**,都可以依據具體情況將廣告視為要約。

但是應當指出的是,僅僅以廣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來作出區分是不夠的,即使要約人提出了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如果他在提議中宣告不受要約的拘束,或提出需要進一步協商,或提出需要最後確認等,都將難以確定他具有明確的訂約意圖,因此不能認為該廣告是要約。

(2)價目表的寄送。生產廠家和經營者為了推銷某種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或寄送某些商品的價目表。此種發出價目表的行為,雖包含了商品名稱及**條款,且含有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由於從該行為中並不能確定行為人具有一經對方承諾即接受承諾後果的意圖,而只是向對方提供某種資訊,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約條件,因此,該行為只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當然,如果行為人向不特定的相對人派發某種商品的訂單,並在訂單中明確宣告願受承諾的約束,或者從訂單的內容可以確定他具有接受承諾後果拘束的意圖,應認為該訂單不是要約邀請,而是要約。

(3)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是指拍賣人在報紙、電視等媒介上以公開方式向社會作出拍賣某物(或者財產權利)的表示。對拍賣公告各國合同法一般認為屬於要約邀請,因為在該表示旨在引誘他人蔘加競投,並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特別是未包括**條款。

拍賣公告不是要約,而競投、**則屬於要約。

(4)招標公告。所謂招標公告是指招標人採取招標通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體發出的,以吸引或邀請相對方發出要約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它屬於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

順便指出的是,投標則為要約,因為是投標人根據招標人所公佈的標準和條件向招標人發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標人投標以後必須要有招標人的承諾,合同才能成立。

(5)招股說明書。其目的也在於邀請他人向發出該說明書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要約,所以,也不屬於要約,而屬於要約邀請。

(6)自動售貨機。自動售貨機設定以後,如果備有貨物,則認為是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出要約。也就是說設定人已向公眾發出了訂約的意思表示,且發出此種表示後,任何人投入約定的貨幣,可認為作出承諾並便合同成立。

(7)商品標價陳列。從我國的交易習慣來看,對商品陳列應區分各種不同情況以確定其性質:如果是在櫃檯上陳列的標價商品或在貨價上放置的標價商品,可以認為是要約,如果有顧客要求購買,商店不能拒絕;但對於在鄰街的櫥窗內陳列的商品,如果沒有標明正在**,即使附有標價,也不能認為是要約,而只能認為是起裝飾和宣傳作用的陳列和展覽。

(8)自選商場。自選商場貨架上陳列的商品,如果陳列有明確的標價,則不能認為是起裝飾和宣傳作用的陳列,應認為是正在向顧客**的商品,因此,陳列商品應為要約。當顧客拿取貨架上的商品,尚未在交款處交款,應認為沒有作出承諾,所以在交款以前顧客可將已挑選商品退回,因為合同並未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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