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請高手幫忙謝謝儘量詳細點

時間 2021-06-17 08:07:53

1樓:戎州六年

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111條,股份公司召開董事會,必須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該公司董事會有15人,過半數即8人出席才能舉行。其他不能出席的人員才可以委託。

1、根據公司法46條。董事會可以決定公司的投資方案。決定方式依公司章程規定。比如公司章程規定決定投資方案需董事會過半數通過,或2/3以上通過。

2、根據公司法37條,發行公司債券是股東會的權利。 董事會無權表決。

3、內部管理機構設定屬於董事會的職權。

4、章程條款修改是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會的權利,且必須經過股東會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樓:匿名使用者

1.出席人數不符合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而不是監事或其他人。

2.董事會決議事項不能通過。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董事過半數。

3.對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董事會無權決定。對此方面董事會僅能提出方案,決議權在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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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一、bai存在問題(參見公司法du第26、27條)

1.公司zhi成立全體

股東的貨幣出dao

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只版有甲出資20w;

2.股東權出資不得以勞務出資,d和e以勞務出資;

3.公司成立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20%,而協議約定首次只出資註冊資本的15%即15w;

4.公司分期繳足註冊資本的,必須在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必須在五年內繳足,但協議規定超過兩年;

5.公司名稱似乎不太正確,應該是地名+商號+行業+****。

二、成立日期為工商行政部門核准簽發的日期即2023年4月2日(7條)

三、不合法,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即應是c而不是a來召集主持(39條)

四、不合法,需要代表三份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隻有65%(44條)

五、不合法,應由b不足差額,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即a c d e承擔連帶責任。(31條)

六、有效,****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72條)

這讓我查詢弄了很久,要頂起!!!

請問新出臺的公司法與舊的公司法有什麼區別?儘量詳細點!多謝大家了!

經濟法中公司法案例分析,求大神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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