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中公司法案例分析,求大神指導

時間 2021-09-13 22:17:47

1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儷麗fly

公司法案例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

1、甲、乙均為某電子****的董事。2023年10月,甲、乙又與公司外人員丙合夥開辦了一個無線電廠,從事收錄機的生產,其產品與電子公司的產品相同。2023年2月,電子****發現甲、乙的這一行為,經股東會會議表決,免去了兩人的董事職務,並要求兩人將其經營無線電廠所得共計32萬元交給公司。

兩人當場拒絕,公司遂訴至法院。

問:(1)甲、乙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為什麼?

(2)該糾紛應如何處理?

答:(1)甲、乙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關於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的規定。公司法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會有權罷免公司董事職務。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從事上述營業活動的,所得收入應歸公司所有。所以,公司股東會決議應該確認有效。

甲、乙應將經營無線電廠所得32萬元交給公司。

出資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麗人美容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200萬元,其中甲乙各以貨幣60萬元出資;丙以實物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為20萬元;丁以其專利技術出資,作價50萬元;戊以勞務出資,經全體出資人同意作價((4

2樓:戴佐江律師

1、興達公司組織機構的組成中所存在的違法之處:a.股東劉某既擔任財務負責人又兼任監事。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監事的職權範圍包括了檢查公司財務;並且,第五十二條規定“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劉某不能既擔任財務負責人又兼任監事。b.

譚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在民營企業中擔任職務。

2、譚某以公司資產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應屬無效。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故,興達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根據興達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並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高階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因此,譚某以公司資產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

3、興達公司與譚某及劉某的服裝買賣合同的效力應屬無效。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高階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因此,興達公司與譚某及劉某的服裝買賣合同的效力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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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1) 丙不能以勞務出資;

(2)貨幣出資應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只有甲以貨幣出資2萬,低於這個標準;

(3)乙不能同時任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

(4)監事應當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不能由甲提議擔任(5)註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的公司,不能發行200萬元公司債券;

(6)如果盈利,應當提取法定公積金。

4樓:森合律所周律師

1、丙不能以勞務出資;

2、乙不能同時擔任公司財務負責人並和公司監事;

3、發行債券不合法;

4、法定公積金必須提取,提取額為稅後利潤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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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案例題4答案]

該公司上述活動中,存在著以下與《公司法》規定不相符之處:

(1)《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不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該公司設立時總股本3000萬元,其中向社會募集2200萬元,發起人認購的僅為800萬元,僅佔公司股本總數的26.7%。

(2)《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應與前一次發行間隔1年以上。該公司2023年1月8日增發新股,與上次發行間隔時間不足1年。

(3)《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併,應當自作出合併協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該公司在合併過程中,其通知債權人的時間、公告發出時間及公告次數均與法律規定不相符。

該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滿90日進行合併的工商登記也與法律規定不相符。

(4)《公司法》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此,甲的委託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託非董事出席,其委託違法無效,因為被委託者無權出席董事會會議。

(5)《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該公司董事會成員為15人,合法出席會議的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託出席1人),不足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一半,董事會會議的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

(6)議事日程事項中第(2)項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第(4)項為公司經理的職權,不應由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

(7)董事會會議決議應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董事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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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州六年 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 公司法 第111條,股份公司召開董事會,必須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該公司董事會有15人,過半數即8人出席才能舉行。其他不能出席的人員才可以委託。1 根據公司法46條。董事會可以決定公司的投資方案。決定方式依公司章程規定。比如公司章程規定決定投資方案需董事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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