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 求高手解答

時間 2021-08-13 22:20:34

1樓:懷赤

(1)商業折扣,不是不正當競爭,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

(2)中間人佣金,不是不正當競爭,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可以給中間人佣金。

(3)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界限在於折扣是否明示,以及折扣佣金雙方經營者是否如實入賬。本案中ab廠均如實入賬,劉某部構成經營者,不必入賬,因此是合法的。

2樓:溪麗君

2023年10月16日飛仙食品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清算組於10月23日成立後即開始工作。後因故與該公司董事長髮生爭議, 董事長拒絕將印章交由清算組掌管, 並指示財務負責人將公司固定及流動資產帳冊封存,拒絕交付有關驗資證明、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書。

清算組還發現,飛仙食品公司與亞龍食用油公司簽定一份供油合同將於11月3日到期,飛仙公司已支付了80%的貸款, 而亞龍公司在提供了30%的食用油後由於擔心飛仙公司無力支付另外的20%貨款而拒絕交貨。清算組代表公司多次催亞龍公司交貨, 亞龍公司藉口飛仙公司將解散不供貨。

清算組將亞龍公司訴至東山區法院。區法院以清算組不是合同當事人而不予受理。

請問:(1)清算組如何組成?

(2)董事長的行為是否合法?清算組能否向亞龍公司催貨?並說明理由。

(3)區法院不予受理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勞動合同 要式行為,口頭的不能算2、有效,a預設。

b公司承擔,因為貨物尚未交付給c,風險尚未轉移。

對a承擔違約,c不承擔

4樓:項寄隗麗芳

甲和乙有權向追償。

個人合夥中各合夥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若合夥協議中載明個合夥人的出資份額及責任承擔方式的

,有關合夥人在對外清償之後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向其他共同合夥人追償。

本案中對於剩餘的4萬元按合夥協議,甲應承擔1.6萬,乙和丙各承擔1.2萬。

而甲實際清償了2.4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8千元,乙實際清償了1.6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4千元。

5樓:孔德文雙琴

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於2023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

食品袋購銷合同

。其中約定:“

運輸方式

:加工廠代辦託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

仲裁委員會

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後,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並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後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

陳某諮詢。最後提出:“怎麼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

打官司,你能辦到就委託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現問:(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麼?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麼?

[答案]

(1)本案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該

仲裁協議

無效。(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不合法。

(3)c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選擇兩個法院管轄,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地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並不在d縣,因而d縣法院無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履行地點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為f縣,因而f縣為履行地,合同糾紛中

合同履行

地法院有權管轄。

(6)a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7)陳律師能滿足食品廠的要求。陳律師可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為侵權行為地,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

6樓:滑茗緒惜兒

(一)低於進價大甩賣,合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二)不降價,每買一件羊毛衫送面值二元的體育彩票十張;(三)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4000元的電腦一臺。(四)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萬元的手提電腦一臺。以上均不合法。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二)(三)屬於被禁止的“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的行為。(四)除了“質次價高外”還違反了“**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的規定。

7樓:費莫元斐斂辰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是有合同依據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貨物是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於合同金額的3%,並不是很高。根據合同的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中的違約金金額僅佔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合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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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incoterms 2000有關cif術語的規定,交貨地點為裝運港船上。本案中即為紐約港。2 題目是否打錯了?我感覺應該是問 買方 可以採取哪些救濟措施。下面分題目打錯和沒打錯兩種情況討論吧 一 如果題目打錯了,問的應該是 買方 可以採取的救濟措施 本小題假設賣方交貨不合格,即假設了賣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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