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法》的一道題目

時間 2021-08-13 22:20:34

1樓:王嘉律師

這道題目是司法考試的題目,我當年考試有碰到過做過。

第一,引用《合同法》144條肯定是錯誤的,正如樓上說的,144條講的是**在途中的貨物,例如,火車的貨物(賣家可以在運輸途中尋找買家,這時候如果有買家接手,那就屬於144條的情形了)。

第二,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交付地點不明的風險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一條 【標的物交付的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三,交付風險轉移是本題的關鍵。

如果甲交付以後風險不是直接轉給了乙而是轉給了丙,那麼乙就可以向甲提起違約之訴了。如果甲交付了以後就視為風險轉移給乙,那麼乙只能提起侵權之訴。

個人覺得,甲交付以後風險轉移給丙更合同,不然丙一點風險意識都沒有當然不利於整個工作的執行。風險轉移給丙也更有利於解釋乙向丙請求損害賠償這個問題。

第四,關於交付對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有何影響?現在通行的觀點有兩種:即所有權主義和交付主義。

所謂所有權主義,是指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由所有人承擔,以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無論實際佔有是否轉移。

所謂交付主義,是指標的物的風險由佔有人負擔,以標的物實際佔有的轉移為風險轉移的標誌,而不問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何時轉移。

個人覺得采用交付主義更合理。假設採所有權主義,也就是說甲把貨物交給丙,乙就完全獲得貨物所有權,並承擔風險,那麼丙承擔什麼呢?

貨物壞了,乙去維權,找甲,甲說所有權轉移,根據風險由你承擔了,要不你去找丙;

乙去找丙,並說所有權是你的,風險也是你的,你和甲有合同,去找甲談談吧。

假設採用交付主義,甲將貨物交給了丙,所有權變成了乙,但是風險卻暫時轉移給了丙。這樣就很好解釋了。

貨物壞了,乙去找甲,雖然所有權轉移了,但是風險還沒轉移,甲和丙當然要對這個損害承擔責任,由於乙與丙沒有合同,所以可以起訴甲違約(所有權是交給我了,但是這個貨物壞了,也就是違約)。乙可以起訴丙,貨物所有權是我的嘛,但是風險暫時在你身上,你弄壞了,當然要承擔責任。

因此,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乙也有權請求丙承擔侵權責任。

總結,核心在所有權轉移是否意味著風險一併轉移。

主要理論:所有權主義和交付主義

2樓:

1、你引用《合同法》144條,是錯的。因為案例是代辦託運,並非在途貨物買賣。

2、甲至所以構成違約。違約是因為在代辦託運中,他應該找到一個合格的承運人,而他沒有盡到此義務,導致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啊,你自己好好讀讀法條,144條說的是出賣在途貨物!!!!在途貨物!!!!!就是說訂立合同的時候,那些貨物在運輸人車上呢!!!!!!!!!!!!!!

第二啊,乙沒有取得所有權,交付就是交付,哪那麼多理解,又不是國際**...

就是乙拿到貨了接收了就算交付

4樓:匿名使用者

ab都錯。第一點,你理由部分分析得對,但指出的矛盾不正確,其實並不存在矛盾之處,第三人並不是指承運人。第二點,沒約定的交付這裡是指甲辦理託運手續的時候,標得物所有權已轉移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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