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制度是誰最先創立的,陪審團制度是誰最先創立的?

時間 2022-05-09 13:25:11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認為英國是現代陪審制度的發源地。但英國的陪審制並非土生土長,而是從法蘭克移植而來。

諾曼征服後,這種制度被帶到英國。2023年,亨利二世頒佈《克拉靈頓詔令》,將陪審制正式確立下來。詔令規定,發生刑事案件後,必須由熟悉情況的12名陪審員向法庭控告並證明犯罪事實,這就是所謂的起訴陪審團,即大陪審團。

但這種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證實犯罪的制度,極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險的境地,於是2023年,愛德華三世下令禁止起訴陪審團參與審判,要求另設一個12人的陪審團進行實體審理,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小陪審團。

至此,英國出現了兩個陪審團:大陪審團負責起訴,決定是否對嫌疑犯提出控訴;小陪審團負責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兩個陪審團在英國共存了幾百年,並由此構成英國陪審制的重要特點之一。

2樓:匿名使用者

亨利二世改革。

司法改革:擴充王室法院管轄權,削弱領主法庭的許可權,體現審判的公正性。凡自由民繳納一定費用可把自己的案件從領主法庭轉移到王室法庭。

王國只通行一種法律,即御前會議制定由王室頒佈實施的法律。這成為英國獨具特色的普通法的起源。2023年亨利二世頒佈《克拉倫敦法令》,巡迴審判形成制度。

巡迴審判制度是王室法院擴大司法權,提高審判質量的重要舉措。巡迴法官返回倫敦重聚威斯敏斯特時,他們磋商研究,遂使各地分散的習慣法熔於一爐,成為統一的法度,以利推行,這種統一的習慣法就是普通法。2023年亨利二世指定5名校會議成員組成**常設法院。

法院常駐威斯敏斯特,隨時受理來自各地的投訴,此事被學者視為英國高等法院的產生。建立陪審團制度,陪審團體現雙重原則,即亨利二世根據「國王是正義之源」的法律原則,規定惟有國王有權組織陪審團,不準私人法庭效仿;另一方面由於案件實際上要由12名「正直者」秉公審理,又體現了「法律**於人民而非國王臆斷」的正義原則。陪審團制度體現了英國普通法系的主要特點

3樓:澤希之聲

近現代陪審制度成型於英國,並且自英國遍傳世界各地,這為時人所共識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英國是近現代陪審制的母國。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改革了訴訟程式,建立了負責起訴的大陪審團,創立陪審制度。

4樓:無常兄

當然是英國.法國是大陸法系的國家,不是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的歷史**

5樓:手機使用者

一般認為英國是現代陪審制度的發源地。但英國的陪審制並非土生土長,而是從法蘭克移植而來。諾曼征服後,這種制度被帶到英國。

2023年,亨利二世頒佈《克拉靈頓詔令》,將陪審制正式確立下來。詔令規定,發生刑事案件後,必須由熟悉情況的12名陪審員向法庭控告並證明犯罪事實,這就是所謂的起訴陪審團,即大陪審團。但這種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證實犯罪的制度,極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險的境地,於是2023年,愛德華三世下令禁止起訴陪審團參與審判,要求另設一個12人的陪審團進行實體審理,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小陪審團。

至此,英國出現了兩個陪審團:大陪審團負責起訴,決定是否對嫌疑犯提出控訴;小陪審團負責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兩個陪審團在英國共存了幾百年,並由此構成英國陪審制的重要特點之一。

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只要是案發地法院的管區之內,年滿十八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可以當陪審員,但實際上並非那麼簡單。

首先是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關聯的人不得入選。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號碼本上隨機選擇。曾經轟動一時的辛普森一案,陪審團的初選共選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選人,這是因為初選之後,還有一次嚴格的篩選,主要是剔除一些由於環境和經歷所造成的有心理傾向的候選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斷。

除了法官的審查,陪審員候選人還要接受辯方律師和檢方的審查,他們對陪審員候選人都有否決權。另外,雙方的律師團都只有否決權,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

最終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審員和12名候補陪審員。自始至終,候補陪審員是和正式的陪審員一起參加法庭的審理活動的。每當一名陪審員因故離開,就有一名候補的頂上。

一旦候補的全部頂完,再有人必須退出的話,審判就可能由於陪審團的人數不足而宣告失敗,一切都要重新開始。

一般的案子,陪審員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就必須隔離他們。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資訊,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

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知道的資訊遠遠少於一般的公眾。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所以那些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宣告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

陪審員在這一段時間裡,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

可以說,在這一段時間裡,陪審員的自由度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小。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很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個環節。陪審員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知識文化不論。

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為什麼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國,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這正像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的說法:

如果你不把陪審團制度和其它國家的制度相比的話,它真是糟透了。美國的第三任**傑斐遜就認為,陪審團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要重要。

固然,陪審團制度是有明顯的弱點,所有的「法治」都會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審理、最終的判定,都有「人」的參與。陪審團制度設計立論認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瞭然的話,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斷。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就是因為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

陪審員獨立於**之外,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獨立於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眾放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之下都會做出的判斷。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擔。

他們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當然,這有一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民眾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是怎麼形成的?

6樓:黃化石

陪審團 [jury]

法律 法律名詞,指一批非專業人員經過挑選並宣誓就案件的事實提出問題,並根據證據作出裁斷。現代陪審員除了對事實提問外也可對法律提出問題。但美國聯邦陪審員通常會被限於對事實提出問題。

現代陪審團人數的多寡視程式而定,但通常是6或12人。美國法律規定,不論是聯邦大陪審團或小陪審團都必須是「在該地區的法院召集經公平的交叉選擇所隨機選出的團體」。美國最高法院對陪審團作出一系列的決定,規定陪審團的成員必須是「同等」的人,並且有系統的將在陪審審判中會違背同等保護權條款和影響被告權利的特殊階級排除(例如,性別、種族或祖先)。

被告並沒有選擇陪審員的權利。參閱大陪審團(grand jury)、小陪審團(petit jury)和陪審官資格審查(voir dire)。

為什麼會有陪審團制度

7樓:

還沒有那些都是案例制的國家,通過陪審員來判定該案與案例的契合度來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量刑還是由法官來決定的

中國是大陸法系,罪行法定,即嫌疑人行為與法定標準一直即可定罪並量刑

在美國陪審團權力比法官權力大嗎?

8樓:秦淺水流

陪審團只管認定事實。怎麼判是法官的事。

這個制度的形成有一個漫長的過程,最終確定下來也十分複雜。

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只要是案發地法院的管區之內,年滿十八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可以當陪審員,但實際上並非那麼簡單。

首先是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關聯的人不得入選。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號碼本上隨機選擇。曾經轟動一時的辛普森一案,陪審團的初選共選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選人,這是因為初選之後,還有一次嚴格的篩選,主要是剔除一些由於環境和經歷所造成的有心理傾向的候選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斷。

除了法官的審查,陪審員候選人還要接受辯方律師和檢方的審查,他們對陪審員候選人都有否決權。另外,雙方的律師團都只有否決權,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

最終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審員和12名候補陪審員。自始至終,候補陪審員是和正式的陪審員一起參加法庭的審理活動的。每當一名陪審員因故離開,就有一名候補的頂上。

一旦候補的全部頂完,再有人必須退出的話,審判就可能由於陪審團的人數不足而宣告失敗,一切都要重新開始。

一般的案子,陪審員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就必須隔離他們。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資訊,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

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知道的資訊遠遠少於一般的公眾。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所以那些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宣告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

陪審員在這一段時間裡,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

可以說,在這一段時間裡,陪審員的自由度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小。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很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個環節。陪審員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知識文化不論。

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為什麼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國,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這正像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的說法:

如果你不把陪審團制度和其它國家的制度相比的話,它真是糟透了。美國的第三任**傑斐遜就認為,陪審團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要重要。

固然,陪審團制度是有明顯的弱點,所有的「法治」都會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審理、最終的判定,都有「人」的參與。陪審團制度設計立論認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瞭然的話,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斷。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就是因為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

陪審員獨立於**之外,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獨立於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眾放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之下都會做出的判斷。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擔。

他們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當然,這有一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民眾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為什麼會有陪審團制度,陪審團制度有那麼多弊端為什麼還要用

還沒有那些都是案例制的國家,通過陪審員來判定該案與案例的契合度來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量刑還是由法官來決定的 中國是大陸法系,罪行法定,即嫌疑人行為與法定標準一直即可定罪並量刑 晁皖清 八十西方國家特有的審判制度,因為像西方的英美法系國家是判例制審判原則。主要體現的就是公平正義,法官只是維 庭的紀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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