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時受傷肋骨折了五根脾破裂未摘除能得到賠償嗎

時間 2021-09-16 05:39:5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首先,應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

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在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下,才能享受工傷賠償待遇。

二、其次,應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傷情穩定後,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鑑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時需提供:

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確定具體的傷殘等級,才能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三、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程式後,可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此時,工傷職工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不管是否構成工傷,因在打工時受傷的,造成五根肋骨骨折、脾破裂未摘除的,至少可以定十級傷殘,都可以要求所在的工作單位進行相應的賠償的。

打工時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上班時腿受傷(粉碎性骨折)。可以要求賠償嗎?怎樣法律程式

一醉擁雲眠 可以 法律程式可以直接去律師事務所, 打工時,首先要先確認能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那麼,公司是不是願意給你走工傷申報程式,若不行,就得走人身損害賠償,舉證相對比較困難一些。 可以,但需要專業醫療機構的傷殘鑑定,按你說的要是一個拇指的話,估計也就是10級或9級傷殘,這個賠償不會太高!別期望值...

左側第八根肋骨骨折能報上工傷嗎,工傷五根肋骨骨折,賠償多少

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 或者患職業病 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是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後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和發生爭議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勞動者遭受事故傷害,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與 受...

我六根肋骨骨折,單位沒有給我交五險一金,不給我報工傷,要和我私了,我應該怎麼辦?或者要多少錢

法之道 最好還是走法律途徑,單位不給報工傷,你可以自己申請工傷認定,然後做等級鑑定,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採納謝謝 信得行 如果你覺得補償不合理,怕吃虧。可以申請法律解決 上官尚 其實是怕你告勞動居會陪很多錢,所以如果不想幹的話就看他陪給你多少,看那個合適,不過最好還是去勞動局仲裁的好。 老天爺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