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範任意性特點的具體體現,合同法規範任意性特點的具體表現

時間 2022-07-30 16:10:12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任意性規範的型別區分

合同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通過對特定型別的利益關係設定相應的協調規則,來實現其組織市場交易秩序的功能。在合同法所協調的各種型別的利益關係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無疑處於核心地位。對合同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的調整,要嚴格貫徹和體現合同自由原則,即市場主體在市場交易中的利益安排,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地去決定。

既然要貫徹和體現合同自由原則,那麼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進行法律的協調,最重要的法律規範的型別,自然就是任意性規範。任意性規範,即適用與否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的規範。(1)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規範,即得通過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律規範。

為貫徹合同自由原則,任意性規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居於核心地位,《合同法》所確立的法律規則大多屬於任意性規範。(2)

任意性規範依據其發揮作用場合以及功能的不同,得區分為補充性的任意性規範和解釋性的任意性規範,其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是補充性的任意性規範。所謂補充性的任意性規範,又稱補充性規範,是在當事人未就相關事項作出自主決定時,替代當事人自主決定的任意性規範,是當事人得經由特別約定而排除該項法律規範適用的規範。補充性的任意性規範,僅在當事人對其私人事務未作安排時,發揮替代性安排的職能。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可見,補充性的任意性規範首先允許合同當事人經由平等的協商對他們之間的利益關係做出安排,在當事人自己對自己的利益關係沒有做出安排,並且也沒有做出補充安排的時候,法律的規則才作為一種替代的安排方式,成為法官解決糾紛的裁判規範。所謂解釋性的任意性規範,是指目的在於詳細說明當事人所期待的和所表示的法律效果,以消除意思表示中不清楚或不精確內容的任意性規範。

如《合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合同當事人就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依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3)可見,兩種任意性規範的區分,正如韓忠謨先生所言:「關於任意法亦可細分為補充法、解釋法兩類;所謂補充法乃於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係意思有欠缺時由法律設立準則以補充當事人意思之所不備,反之,當事人就某一法律關係另有意思時則依其意思賦以法律效果,從而

排斥補充規定之適用,民法上之任意規定以屬此類者居多數。至於解釋規定乃於當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確時用以釋明其意思,以便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其中解釋性的任意性規定,在德國民法學者的著述中常被稱為實體解釋規則(materiale auslegungsregeln)(4)。

當然,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也有不少規定,一體發揮解釋性的任意性規範與補充性的任意性規範的功能。如《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該規定同時包含了兩種型別的任意性規範。

無論補充性的任意性規範還是解釋性的任意性規範,都屬合同自由原則的產物,是落實合同自由原則諸多法律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講,以上兩類任意性規範共同發揮以下作用:第一,提示作用。

任意性規範所包含的協調合同當事人利益關係的策略,可以為當事人的交易活動提供指引,以幫助交易者降低交易成本,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交易選擇。「交易者雖然只須依照其需求及能力,基本上即可透過協商折衝,作為互蒙其利的交易,但交易可能遭遇的典型風險何在,如何使其降低,這類規範就可能有一定的提示功能。」(5)因此當事人比照這些任意性規範,針對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預見守約或違約的成本。

(6)第二,鼓勵交易。補充性的任意性規範與解釋性的任意性規範分別從不同的途徑發揮鼓勵交易的作用。就補充性的任意性規範而言,其具有彌補當事人交易約定漏洞(7)的功能,因此實際上發揮了鼓勵交易的功能。

在交易實踐中,一方面由於「當事人在從事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為時,往往不對這些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因為這樣做過於麻煩,也太花時間」;(8)另一方面由於交易活動的複雜性、專業性以及當事人判斷能力、預見能力的侷限性,當事人在交易中常常不能詳盡、周全地約定其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於此情形,民法的任意性規範就起到了漏洞補充的作用。當然,這種漏洞補充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只能以違背(當事人)意思為代價才能填補合同漏洞,那麼,一般寧可接受合同具有缺漏的事實」。

(9)我國《合同法》第62條關於合同約定不明時,應適用有關合同的質量、價金、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履行費用的漏洞補充規定即為適例。(10)就解釋性的任意性規範而言,因其具有避免合同行為不生效力的作用,也可發揮鼓勵交易的作用。拉倫茨教授就此論及,實體解釋規則即解釋性的任意性規範,並不涉及解釋的方法,而是規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某種解釋結果為「發生疑問時」的正確結果。

這些解釋規則向法官提出了下列要求:如果在具體情況下不能明白無誤地查明雙方當事人一致所指的或受領人所理解的意義以外的另一種意義,則應將法律規定的解釋結果視為表示的關鍵內容。這些解釋規則有時不僅可以使舉證責任發生轉移,它們的主要功能在於:

如當事人對錶示所指的意義理解不同,而且沒有哪種意義可以毫無疑問地被確認為在考慮了受領人的理解可能性以後的關鍵意義,那麼該表示必須認定為無效;而實體解釋規則正可以避免使該表示無效.

2樓:豬欲立

一樓回答很好,可惜了我的答案要低分了。呵呵

合同法規範任意性特點的具體表現

如何區分《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

3樓:孫法官說法

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定通常表述為「應當」「必須」「應」「不得」等用語,意思是合同當事人必須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任意性規定通常表述為「可以」」可「有權」等用語,意思是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

例如:強制性規定: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任意性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4樓:匿名使用者

哈哈,你也在找作業~

5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 同學 你那個學校的啊 這問題

試述合同自由原則極其在合同法上的具體表現

6樓:戚廣利

合同自由原則在合同法上的主要表現有:

1、合同法第4條明文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2、合同法設定了許多規則,但這些規則大多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而加以改變,即當事人的合意具有優先於合同法的任意性規範而適用的效力,這種效力簡單地概括就是約定優先的原則;

3、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和確定合同內容等方面的自由,當事人在法律範圍內享有的這些自由都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7樓:陳薄田

合同擬定,合同簽訂,合同執行,合同解除和終結,合同自由包含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自由原則是指合同主體在進行合同活動時意志獨立、自由和行為自主,即合同主體在從事合同活動時,以自己的真實身份來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根據自己的意願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合同是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經完成,合同宣告成立,當事人就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質上就是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決定其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並根據其意志調整他們相互間的關係。

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具體體現在第4條中,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一般認為,該條是對合同自願原則的確定,但實際上所謂合同自願原則,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則。

因為按照一般的解釋,合同自願原則即包括了締約的自願,也包括了合同內容的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在履行合同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或變更內容,還可以以自由約定調整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由此可見,自願原則在含義上基本涵蓋了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

請問法律高手什麼叫做法律的強制性規範和 任意性規範?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範依據權利、義務的剛性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所謂強制性規範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範。任意性規範則允許主體變更、選擇適用或者排除該規範的適用。

商法以私法規範為主體,貫徹意思自治原則,當然具有大量的任意性規範。商事活動要求簡便、快捷,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更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規範。例如合同的訂立、合同形式的選用、履行的方式,公司中經理人的設定、職權的規定,**的投資,票據的轉讓等,都可以由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決定。

然而,由於商事組織在經濟生活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事組織的設立及其成立後的執行機制是否健全,會涉及交易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會直接對交易安全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發生影響。因此,關於商事組織的法律規範不宜完全由當事人意思自治,而應由國家給予適當的干預,這些干預的規範在商法中就體現為強制性規範。例如公司法中有關公司設立、公司的組織機構,商業登記,票據的種類、行為的方式,破產法中的清償順序等規範均為強制性規範。

商法所具有的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的結合特點正如德國法學家德恩所說:「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為自由,同時又是最為嚴格的法律。」

10樓:

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有自由訂立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自由訂立原則是合同法的一條基本原則,比如價款、履行方式和時間等,由當事人協商、表意真實確定,這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規定。

但是,在有危害到國家、第三人利益或者具有欺詐、脅迫情形之下訂立的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原則就受到限制和約束。這就體現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

民法上有時提到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請問什麼事

1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法律規範依據權利、義務的剛性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所謂強制性規範是指所謂強制性規範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範。它是行為主體必須按行為指示作為或不作為的規則。

任意性規範則允許主體變更、選擇適用或者排除該規範的適用。

強制性規範表現為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兩種形式,或者說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絕大部分都屬於強制性規範。

任意性規範分為補充任意性規範和解釋任意性規範。它又稱為指導性規則,是行為主體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按規則指示作為或不作為的規則。它的特點是主體有一定自行選擇的餘地。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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