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規案例分析,法律法規案例和分析

時間 2021-07-20 16:26:54

1樓:匿名使用者

:在此案例中,陳老師面對課堂突發事件應冷靜處理,調查瞭解情況,以正面教育為主,講清道理,使學生知錯改錯,而不能憑一時衝動體罰學生。我國《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一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陳老師打了何某兩個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聰的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屬於體罰學生的行為。所以,陳老師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

並可以對陳老師的過錯進行求償(或叫追償)。同時,陳老師的行為違反了《教師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對陳老師作出行政處分,用以教育陳老師本人或全體教師。

呼籲全社會,特別教職員工應當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尊重:(一)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尊重。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全社會都負有尊重、不侵犯的義務。

作為一種職業道德,教職員應當主動地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的尊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

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未成年學生;2.尊重未成年人學生的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利;3.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名譽權;4.

尊重品行有缺陷的未成年學生的人格。(二)禁止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侮辱人格的行為。未成年人兒童、學生正處於成長階段,對他們應給予愛護,保證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

對未成年人進行體罰,會使他們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有時甚至嚴重傷害。

第一,未成年人保**是肯定違反的。

第二,教育法和教師法也是違反的。體罰學生吧。

第三,如果構成輕傷的話,違反刑法。不構成輕傷的話,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責任的話,應該從三方面考慮。

1刑事責任。

2行政責任。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等。行政處分有降級,開除等。

3民事責任。賠償損失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學生的行為確實令人氣憤,我想如果這學生是那老師自己的孩子,他也一定會上去打兩耳光的。但作為老師打學生還對學生造成身體上的傷害當然影響極其不好了,欠理智,

法律法規案例和分析

3樓:

【案copy例】某中學高一年級2名學生因盜竊一bai輛摩托車而被du刑事拘留,學校因此立zhi即作出取消這dao2名學生學籍的處分決定。

學校的處分決定正確嗎?

【解答】不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4樓:北京周青生律師

2023年02月29日

(2007)閘民一(民)初字第****號

案件事實:

2023年5月8日課間休息時間,甲、乙及其他同學都在教室內課間休息。當時教室後部天花板上掛著一個風鈴,有幾名同學輪流跳起用手去夠掛在高處的風鈴。乙在距離甲半米左右的地方起跳,他的手在摸高下落時劃傷甲的右眼,致使甲的右眼當即出血。

後經診斷,甲為右眼外傷性白內障、右眼破裂。雖經手術,但甲的右眼視力降至0.1,並伴有一定後遺症。

甲將乙及所在學校上海市某初級中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

調查經過:

接受甲方委託後律師到派出所查詢了本案相關人員的資訊;到事發地該學校進行了調查取證;核實了甲的醫療費清單;經過調查確定了案件事實,並將有關調查證據向審理機關提供。

審理結果:

根據甲方提供的有關證據,法院支援了由乙承擔各項費用的請求,但不予支援由學校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辦案心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59.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乙在跳摸風鈴後,未盡注意義務劃傷甲眼部,以致造成甲受傷致殘,故可認定乙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又因為乙是未成年人,所以由他的監護人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中,乙應當賠償甲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

本案的關鍵在於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就存在四種情況:其一,學校未盡相應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造成未成年人傷害的,學校要承擔責任。

其二,在學校的監管下的未成年人造成另一未成年人傷害的,學校未盡管理職責,那麼就要由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傷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要承擔賠償責任。若學校盡到了管理職責,那麼就要由造成傷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並不負賠償責任。其三,校外人造成學校監管下的未成年人傷害的,由造成傷害的校外人承擔賠償責任。

若學校盡到了管理職責,學校不負責任。若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學校仍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其四,學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事故,是由於不可預料或不可避免的情況所造成的,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總之,在學生傷害事故案件中,既要注意考察學校在一般情況下的預見範圍和注意義務,尤其要正確把握學生傷害發生的具體情況下學校應盡的注意義務,同時也不能忽略受害學生本人及第三人過錯的有無及大小。

只有對傷害事故中過錯的有無及大小進行了正確的認定,才能保護學校和學生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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