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與物證區別,關於書證和物證的區別

時間 2021-08-11 17:30:07

1樓:向日葵

物證與書證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其主要區別在於:

(1)物證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徵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書證則以文書或物品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

(2)法律對物證無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徵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作為物證;對書證則不同,法律有時規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式後,才具有證據效力。

(3)物證是一種客觀實在,不反映人的主觀意志;而書證是一定主體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觀的意志。

按書證的製作方式和**的不同進行的分類,可將書證分為原本、副本、影印件和節錄本。原本(或原件)是指檔案製作人最初製作的檔案;照原本全文抄錄、印刷而具有原本效力的檔案,稱為副本;影印件是指用影印機複製的材料;節錄本是指僅摘抄原本或正本檔案部分內容的檔案。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定》對於該類書證的提交有不同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件……。”

2樓:匿名使用者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所表述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質性證據。因為通訊對方的姓名和地址是信件上的內容之一,通過文字的形式記載的資訊來證明案件事實,因此是書證。

物證:是指以物質材料的存在、外形、質量、規格、體積等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筆跡的鑑定是以外形來證明案件事實,因此是物證。

例外情況:並不是所有的書面材料都必須是書證,有些書面材料不是以其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而是以其存放地點或外部特徵等對案件起證明作用的,這樣的書面檔案就不是書證,而是狹義的物證。

3樓:雲山千疊

書證是證人所寫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物證是物體。

4樓:匿名使用者

1,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的物品或物質痕跡。是指以其存在、外部特徵和效能等對案件起證明作用的。是客觀存在的物品或物質痕跡,具有穩定性。

2,書證是指以其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載體。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時候一個物體既可以做物證也可以做書證。

5樓:王麗的壁畫

書證以它的內容去證明。物證則以它的物理屬性去證明。

6樓:冰花

區別:1.物證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徵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書證則以文書或物品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

2.法律對物證無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徵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作為物證;對書證則不同,法律有時規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式後,才具有證據效力。3.

物證是一種客觀實在,不反映人的主觀意志;而書證是一定主體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觀的意志。

關於書證和物證的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一、性質不同

1、物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痕跡。

2、書證: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

二、特點不同

1、物證特點:以物品的外部特徵、物質屬性以及它所處的位置,來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實。

2、書證特點: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採用各種符號、圖案表達人們思想的一切,其內容是證明事實的書證。書證在形式上取決於其採用的書面形式,在內容上取決於其記錄或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思想內涵,因此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分類不同

1、物證分類: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2、書證分類: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規範性檔案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8樓:匿名使用者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所表述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質性證據。因為通訊對方的姓名和地址是信件上的內容之一,通過文字的形式記載的資訊來證明案件事實,因此是書證。

物證是指以物質材料的存在、外形、質量、規格、體積等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筆跡的鑑定是以外形來證明案件事實,因此是物證。

9樓:匿名使用者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例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物件、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物品屬性、存在狀況等來發揮證明作用的。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區別的話就是看他作為證據是依靠記錄的內容還是物品特徵。也有可能也是物證也是書證。比如犯罪現場受害人損害而停止的手錶; 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犯罪現場的個人作案筆記; 浮屍案的現場,偵查人員發現的一封上記載其身份、死亡動機、住址等資訊的經過筆記鑑定的手寫遺書。

書證與物證的區別是什麼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物證是指能夠以其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存在的物品、物質或痕跡。

物證與書證之間有明顯的不同,其主要區別在於以下幾點:

(1)物證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徵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書證則以文書或物品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

(2)法律對物證無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徵證明案件事實,就可以作為物證;對書證則不同,法律有時規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式後,才具有證據效力。

(3)物證是一種客觀實在,不反映人的主觀意志;而書證是一定主體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觀的意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區分物證和書證有什麼意義?

11樓:匿名使用者

書證和物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物體,但在本質上卻不相同:1、書證是記載和反映具有某種思想或者行為內容的物體,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形狀、大小、規格、質量等證明案件的物體,它並不具有思想內容;2、特定形式的書證,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續才具有效力,否則不發生效力,而物證則沒有這樣的特殊要求;3、書證一般都有製作主體,能反映製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觀動因,而作為物證的物體,並不具有這種特徵。

在特定情況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書證,又可以作物證。以其書寫的內容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是書證,以其外部特徵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又是物證。

12樓:吾本漁樵

書證和物證發揮證明作用的證明方式卻有著各自不同的特點,區分物證和書證,有利於針對物證和書證作為證據發揮證明作用的特殊證明方式,確定各自特殊的證據規則。

13樓:紙影蝶夢

他們的證明的效力不同,如果是經過公證的書證的話他的證明效力一般是要大於物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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