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據採信是什麼意思,人民法院對證據的採信原則

時間 2021-08-11 17:30:07

1樓:匿名使用者

對證據的採納與採信。採納與採信,關鍵在「納」與「信」上。納是納入訴訟的程式,信是是否可信,能否足以作為定案做根據,有無證明價值。

證據的採納是解決證據能力問題,採納的證據並不一定採信。放進庭審的證據很多,並不一定採信。一個是初步認可,一個是深度的認定。

採納是採信的基礎,採信是採納的延續,兩者相互依存。在庭審活動中,對口供、陳述、鑑定結論等,主要解決採納問題,採信時可到合議庭合議時、審判委員會討論時都可解決。法庭上有疑問的證據,我們只解決證據的能力、證據的**及合法性問題。

我們對認證可分為:當庭認證和庭後認證、個人認證與合議認證、直接認證與間接認證、單一認證與綜合認證、口頭認證和書面認證、一步認證與兩步認證。⑥

綜上,筆者認為,要構建我國刑事訴訟中證據採納和採信的良好的證據認識規則,要轉換司法理念,增強審判權與裁判權的統一。提高法官(裁判官)的法律文化素質,**法律門外漢參與審判或行使審判權、裁判權。比如,法官資格的「司考」制度,從一個方面認可了提高法官素質的迫切。

一個正確的判決,體現在正確的採信證據。正確的採信證據,是法官高素質的體現,也是我國司法制度中人權保障的進步。

2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的採納是解決證據能力問題,採納的證據並不一定採信。放進庭審的證據很多,並不一定採信。一個是初步認可,一個是深度的認定。

採納是採信的基礎,採信是採納的延續,兩者相互依存。在庭審活動中,對口供、陳述、鑑定結論等,主要解決採納問題,採信時可到合議庭合議時、審判委員會討論時都可解決。法庭上有疑問的證據,我們只解決證據的能力、證據的**及合法性問題。

人民法院對證據的採信原則

3樓:0拒絕

(1)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這是司法解釋第31條第1款的規定,是法院採信證據的最基本規則。任何證據只有經過質證,才有可能作為裁判依據。

這不僅是因為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就等於是沒有經過考驗,其證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懷疑的,而且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權利。

(2)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這是司法解釋第31條第2款的規定,目的仍然在於保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必須在作出決定時已經有充分確鑿的證據。由此,也間接地禁止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為原具體行政行為收集和補充證據。

(3)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目的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無論是從懲罰犯罪的目的出發,還是為了保障人權,都要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由於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畢竟不同於自然科學中的證明,承認「可知論」並不等於每個案件都可以查得水落石出。

疑案從無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派出規則,也是證據採信規則的重要法則。對任何一個案件的認定必須依靠確實、充分的證據,如果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達不到證明標準,就必須轉化為「無罪的判定」。實行疑案從無的證據採信規則的指導意義在於:

第一,當證據與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排除時,應當採取疑案從無的原則,存疑不起訴。第二,當證據採信達不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定罪量刑。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含糊其詞只有法律,你能在法律裡找到嗎。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5樓:匿名使用者

新《刑事訴訟法》第53條對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作出了新規定,即「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6樓:吳暉律師

《新刑訴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以上三個要求應同時達到才算證據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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