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的證人優先原則是什麼意思,民事訴訟中的證人需要注意什麼

時間 2021-08-30 10:24:05

1樓:北京武紹智律師

“證人優先”的原則,這原則包括二層含義:一是證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再擔任其他訴訟職能和職責,即證人不能再擔任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也不能再擔任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因為不同身份的人在訴訟中承擔不同的職能或職責,“一身二職”,極易導致所擔負的職責衝突,從實踐中看,如果既擔任證人,又擔任負責處理案件的司法人員,還可能形成“自追自證”的情形,由此有對案件的先入為主,往往容易產生對案情認識上的主觀臆斷,影響司法公正。該原則的另一層含義就是了解案情的人既然不能以幾種身份參與訴訟,那麼在訴訟角色的選擇上,應只能以證人的身份參與訴訟,而不能再以其它身份參與訴訟。

即只能擔任證人,不能擔任司法人員或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和證人的自身特點所決定的。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優先原則是指一個自然人在某一個具體的訴訟之中,可能同時擔任多種身份,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刑訴法解釋》31條的規定,一個自然人在某一個具體的訴訟之中又只能擔任一種身份。證人優先原則是指在身份的選擇上,如果可能擔任的多種身份之中有證人的情況下,在刑事訴訟中,只能讓其擔任證人的身份,而回避掉其他身份。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需要注意什麼

3樓:匯法網

您好!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是指在訴訟外瞭解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理解這一概念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證人必須是瞭解案件情況的人。這是證人最基本的特徵。

其次,證人必須是在訴訟之外瞭解案件情況的人。參與案件辦理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人員以及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等在訴訟過程中也瞭解了案件情況,但其對案件情況的瞭解是在訴訟開始後,即在訴訟過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屬於證人。這些人員如果在訴訟開始之前就瞭解了案件情況,就應當優先作證人,一般不得參與案件的辦理。

另外,證人還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雖然通常也瞭解案件情況,但由於其與案件裁判結果存在切身利害關係,因而只能作為當事人,而不能作為證人。

依據法律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得作為證人。

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不能成為證人,因為他們不能像自然人一樣感知案件事實,無法享有證人的訴訟權利或者承擔證人的訴訟義務。

依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查閱證言筆錄,並在發現筆錄的內容與作證的內容不符時要求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3.對於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4.對於其因作證而產生的誤工費等經濟損失,有權要求補償。

5.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保證其本人以及其近親屬的安全,防止因作證而遭受不法侵害。

證人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1.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有義務回答公安司法人員的詢問。

3.出席法庭審判並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

4.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的指揮。

5.對於公安司法人員詢問的內容予以保密。

4樓:周雲醫生

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在法官。

法官決定證人是否出庭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證人出庭的必要性

有的證人只能證明事情的某個情節,這個情節對定罪量刑不起關鍵作用。或者多個證人都證明同一件事,個別人不出庭不影響對事實的認定。或者證人證明的內容是控辯雙方都認可的事實。

這種情況下證人出庭就沒有必要了。只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明的內容直接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的,法院才決定證人出庭。

2.證人出庭的可能性

法院決定證人出庭的,證人不出庭法院要採取強制措施。如果證人下落不明、證人在國外、證人身體行動不便、證人生病住院,法院無法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法院無法讓這樣的證人出庭。

3.還要考慮特殊證人的拒絕權

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證人的,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他們出庭,但同時要告知他們有權利拒絕出庭。是否出庭,由證人自己決定。

(一)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3]

(三)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詢問證人需要注意的問題:1、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2、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並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等;3、對證人的敘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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