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勘驗 檢查筆錄」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1-09-12 12:20:13

1樓:匿名使用者

勘驗檢查筆錄是司法機關公務人員對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資料、屍體等進行勘驗、檢查所製作的書面記錄。它包括在勘驗、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與案件有關的一切的事實情況的文字記錄,而且還包括繪製現場圖樣、拍攝現場**等附件。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一百三十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2樓:重案先鋒

勘驗、檢查筆錄:偵查人員對於同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等進行勘驗,檢查所做的書面記錄。它是七大證據種類中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

包括髮現或報案時間,現場保護人的姓名、單位、到達時間,勘查的時間、地點,勘查人員及現場見證人基本情況,現場條件,勘查的過程及結果,最後是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的簽名。

勘查過程首先要記錄清楚發現或者接到報案的情況以及組織人員趕赴現場的情況。然後要重點記載現場和勘查的具體情況,如現場的空間、方位、大小及建築佈局,物體的擺放、陳設情況,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的具體位置、種類、分佈情況以及提取方法,現場物品損壞情況及被害人的情況,以及其他變動或異常情況。

現場勘查結果,主要包括對現場物證、痕跡的處理情況,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徵,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拍攝現場**和繪製現場圖的種類和數量。

刑事訴訟法題目,刑事訴訟法題目,詳細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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