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有哪些,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如何分配遺產

時間 2022-02-22 13:50:28

1樓:北京

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應當均等分配財產。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2樓:王元頁

法定繼承人有哪些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平分遺產,也可以協商不平均分。對於有贍養能力不盡贍養義務繼承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開始後,法定繼承人應如何分配遺產

3樓:血刺青寧

①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②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③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a.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怎麼分配

4樓:華律網

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樓:到永久

如果丈夫只有這10萬的遺產,分配方案如下。

1、他的第一順序繼承有:妻子、子女、父母。

2、分配的遺產:10萬。

3、分配份額:各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分配方案。協商不好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其中失去勞動能力的子女應當多分得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繼承的基本特徵,具有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係、婚姻關係和收養關係。

如中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各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係;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係:第二,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範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方面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

6樓:潘均律師

一、首先,要明確一點,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就按照遺囑進行分配遺產,不考慮順位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其次,如果不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遺產怎麼分配?

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這時,就要考慮順位的問題,首先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則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

這裡就有一個重要問題:哪些人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哪些人屬於第二順位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確定了第一順位繼承人之後,一般遺產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但在特殊情形下,也會適當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樓:夏律說法

被繼承人死亡後,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平均分配的,有些特殊情況,可以多分,不分,或者少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 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因此,第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是平均分配遺產的,若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或者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或者經各繼承人協商同意時可以不均等分配。

8樓:歐陽一鵬律師

您好,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

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絡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__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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