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是否法定繼承人,遺囑執行人是否法定繼承人

時間 2022-02-23 18:30:22

1樓:風兒蕭蕭

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遺囑執行人的指定和分類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若指定的遺囑執行人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只有該人同意承擔遺囑執行的義務時,才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應由繼承人執行。繼承人為多人時,則共同為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幾人作為代表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又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沒有資格作遺囑執行人,則應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地點的基層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

綜上所述,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2遺囑執行人的作用和權利

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

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一)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二)清理遺產;

(三)管理遺產;

(四)訴訟**;

(五)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六)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七)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八)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2樓:陽光法律援助站

遺囑執行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具體的遺囑執行人要先根據當事人即立遺囑人指定,如果立遺囑人無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則由法院從法定繼承人中指定遺囑執行人。

3樓:正氣長春

遺囑執行人,是指遺囑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指定的具體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當按照遺囑人的意願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遺囑人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不得拒絕。

遺囑人也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為執行人。

4樓:披頭仙翁

不見得!

可以是,也可以不是!

比如說,a、b、c、d為法定繼承人,而 f 是被繼承人生前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這就「不是」!

或,a、b、c、d為法定繼承人,沒有指定另外的遺囑執行人。—— 這就是「是」!

盼採納!

5樓:一清

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執行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可以是一人嗎

6樓:華律網

遺囑執行人是指執行遺囑內容,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主要職責:將遺囑人的遺產清理登記並造冊;保管各類遺產;依遺囑的指定對遺產進行分割;發生糾紛時可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嚴格按法律規定和遺囑的內容執行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可以是配偶嗎?對於此問題要視情況而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有繼承人的配偶份額,按照遺囑繼承,繼承人的配偶享有繼承權。如果沒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遺囑沒有繼承人配偶的份額,則不能享有繼承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7樓:歐陽永芬亢秋

一、遺囑執行人可以是繼承人嗎

在立法上應對遺囑執行人應具備的法律資格作出明確規定:

1.具有民法意義上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和第13條規定,以及《繼承法》第22條規定的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的立法精神,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即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

符合法定條件的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即滿足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這一必備條件),也具有這一資格。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喪失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

2.具有社會生活實際經驗,能獨立管理遺產並依照遺囑全面完成遺產的分配等相關事項。由於遺產的管理和分配事關遺囑人遺願的實現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對遺囑執行人素質的要求比較高,除了要求遺囑執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外,法律上還應當明確要求遺囑執行人應當具有社會生活經驗和遺產管理能力,以確保遺囑所規定的遺產分配事項能夠得到全面正確的執行。

因此,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具有社會生活實際經驗,能獨立管理遺產並依照遺囑全面完成遺產的分配等相關事項的人就都能夠成為遺囑執行人,因此繼承人也是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的。

二、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什麼

我國繼承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根據遺囑執行人本身的性質,結合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有下列職責:

1、對自己產生存在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任務和職責。執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2、通知繼承關係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戶口登出等手續,這是遺囑生效的必備條件。

3、確認、清理、保管遺囑人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思劃定遺產範圍、償還債務、追償債權等各種財產權益。為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從遺產中支出。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宣佈遺囑,就遺產情況作書面報告說明。

5、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在分割財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6、有針對各種妨害繼承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自己執行行為審查的義務。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樓:yzwb我愛我家

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遺囑執行人分為三種: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遺囑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喪失行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執行遺囑的,應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作為遺囑執行人。

3、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雖有法定繼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遺囑時,遺囑應由遺囑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等執行。

綜上所述:

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可以是一人,在遺囑中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的執行人一般就是法定的繼承人。

9樓:水心鏡

可以。咱們國家沒規定。讓兒子繼承不得兒子自己辦過戶去嗎。

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外的嗎

10樓:瓜瓜的夢幻生活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人影響,是按照立醫囑人的意願決定的。

遺囑繼承的特徵: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願。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遺囑繼承的形式和效力:

1、代書、錄音、口頭遺囑要求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除外。

2、口頭遺囑,在危及情況下,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及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數份遺囑內容牴觸的,以最後為準,但是其他遺囑並非一概無效。

4、各遺囑間,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1、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可以,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遺囑的成立,一是訂立遺囑的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只要符合以上的兩個條件的,遺囑即靠成立,合法有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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