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道刑法的小問題,一個刑法問題

時間 2023-05-17 09:12:08

1樓:匿名使用者

1、甲方與銀行之間的抵押權成立。

理由:a、按照貸款的規定,為了保障將來借款人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對於擔保物設立了抵押權登記制度,所以說,對於用於貸款擔保的抵押物,原則上應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b、但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導致抵押權登記手續沒及時辦理,但只要借款人出具的擔保物是屬於自己能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擔保物,那麼,該抵押權約定就是有效的。

c、但是,由於該抵押權存在瑕疵,如果借款人已經將擔保物抵押給了銀行意外的其他人,那麼,銀行在主張債權的過程中就會造成阻力,因為,抵押權優先制度是法定製度,銀行在主張權利時,只有在優先保證抵押權人的利益的前提下,銀行才可以得到債權收益。

2、法院應該判決:a、確認甲方與丙方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b、責令甲方退還乙方的購房款併成大氣呢由此給乙方在成的經濟損失。

理由:a、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的轉讓以登記為準,據此,丙方在向甲方購買房屋後,及時辦理了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而且,丙方並不知道甲方此前與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丙方在法律上屬於善意第三人,而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依法應得到保護。雖然丙方尚未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購房款,但這屬於甲方與丙方關於購房款支付的約定,不屬於本案審理的確權範圍。

b、由於甲方在將房產出讓過戶給丙方前,與乙方簽署了基於該房屋的買賣協議,導致的法律後果應該由甲方承擔,乙方應該全額退還乙方的購房款,並承擔由於買賣行為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這不是刑法,這是典型的物權法。

問題2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權要經過登記機關登記才發生效力。

問題5乙只能叫甲承擔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才能發生所有權變動。乙無權提出反訴,因為反訴是針對具體的人和事。甲乙丙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1這是物權法不知刑法2不行,因為為登記,銀行可以違約告甲3可以,甲丙登記了。

一個刑法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a、兩個人都構成殺人未遂。甲乙兩個人都認為5克毒藥可以致人死亡,並且向丙投毒5克,可見兩個人的意圖是殺死丙。具有殺人意圖,又有殺人行為,應認定為殺人罪。

但在本案中特殊情況是,本來如果甲乙各自行動的話,丙是不會死亡的;只有甲乙的毒藥的共同作用才能導致丙死亡,從罪責相一致的原則來分析,甲乙的行為都不會導致病死亡,且都無法預見到甲乙會各自的在同一時間段投毒,所以丙的死亡應該說是個意外事件,是雙方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發生的。丙的死亡不可歸責到甲乙的行為上,不代表不處罰甲乙的殺人行為,對於這種犯罪未遂,我國刑法規定也是要處罰的,所以應定為故意殺人未遂。b、甲定故意殺人未遂,乙定故意殺人既遂。

甲的行為定性和a分析一樣,不在重複。在b中乙的行為改變了,其知道要10克的毒藥才能致人死亡,知道了甲的投毒行為,可見其是有意的利用甲的行為,所以可以說乙的殺人計劃是利用甲的行為致丙死亡,綜合這個過程,其行為和犯罪結果的發生和其預料的是一樣的,所以可以認定乙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c、兩人構成故意傷害罪既遂。

這和a的情況,主要是故意意圖不一樣,因為兩人知道10克毒藥才會致人死亡,而兩人也不知道有其他人投毒,各自投毒5克,可見不想殺死丙,所以兩人只有傷害乙的罪過。正如a分析的一樣,丙的死亡不應歸責於甲乙兩人,所以兩人應定為故意傷害罪既遂。注:

可能有人覺得,丙死亡後果甲乙不負責,很不公平。這個看法,表面上是如此,但是對於丙要公平,也需要對甲乙公平,兩個人的行為都不能致人死亡,如果非要將死亡結果歸責於兩人,顯然是不公平的。當然,刑法上不負責,不代表民事上不不負責,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丙的死亡賠償應有甲乙承擔,這可能是一種平衡吧。

5樓:匿名使用者

a,都經故意殺人罪定性處罰。b甲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性處罰。c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性處罰,乙以故意殺人罪定性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情況a:甲、乙均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甲、乙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情況b:甲、乙均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甲、乙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為乙在偷渡時與甲沒有同謀,乙的投毒行為,甲不知情,甲、乙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情況c:

甲、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乙均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甲、乙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應當分別定罪量刑;如。

一道刑法問題

7樓:自考法學專科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過失引起他人或者畜禽中毒,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過失犯罪,都以發生特定的危害結果作為構成要件,本案中未造成任何**,很明顯a錯誤 d正確。

投放危險物質罪主觀方面為故意,本案炊事員為過失,c錯誤。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的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b錯誤。

綜上答案是d.不構成犯罪。

8樓:匿名使用者

d 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問一道刑法問題

9樓:紫陌秋笙

樓主是不是感覺像詐騙罪。首先分析一下: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了財產。本案中似乎是個三角詐騙。但是三角詐騙的關鍵點是第三人有處分權。

本案中保安顯然沒有處分權。甲之所以交給乙,只是為了減少麻煩,而不是保安使然。甲完全可以找超市經理來處理此事,或者報警。

所以不是三角詐騙罪。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1、犯罪嫌疑人乙撿到小票,2、向保安謊稱茶具是他的。

撿到小票的行為無罪。謊稱的行為呢?本人認為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即欺騙的行為。因為第三者沒有處分權,所以為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盜竊罪:

顧名思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行為人實施的轉移佔有的行為。乙欺騙保安,使保安讓佔有權發生了轉移。所以為間接正犯。

盜竊罪:分為隱蔽性的盜竊和顯性盜竊。隱蔽性盜竊為傳統方式的盜竊手段。

而顯性盜竊則是在受害人知悉的情況下,行為人實施的盜竊行為。本案中即為顯性盜竊罪中的間接正犯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罪肯定是構不成的,客觀方面盜竊罪至少要有「竊取」行為,乙利用小票讓保安幫其要東西,不符合盜竊罪客觀方面要求的行為。

該案例可參考「訴訟詐騙」,即某人偽造或虛構事實,要求法院通過判決將他人合法財物判給自己,本案中是虛構事實讓保安相信,通過保安的行為幫其得到他人物品。

但我認為本案中乙不構成詐騙罪,理由是甲並沒有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保安不是司法機關沒有強制力,保安對該財產也沒有處分權所以不是三角詐騙,因此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1樓:jesse斌

此類行為只有可能財產類犯罪,構成侵佔罪、搶劫罪、詐騙罪、盜竊罪。下面我來具體分析:

首先,侵佔罪的關鍵是是由合法持有變為非法佔有,拒不歸還的。乙首先沒有合法持有的狀態,不可能由合法持有變為非法佔有。故不構成侵佔罪。

其次,搶劫罪的關鍵要有暴力行為,來壓制被害人反抗,達到被害人無法反抗的。案例中,沒有達到甲不能反抗的目的。

再次,此三涉及三個犯罪,可能是三角詐騙的問題。按照刑法」授權說「來解決,保安如果有權處分財產則構成詐騙罪。此時保安沒有茶具的處分權,按盜竊罪處理。

問幾個和刑法相關的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個問題。

舉個例子,李某給王某喂下慢性毒藥,王某乘坐飛機從上海飛往北京,那麼這一路上的城市都可能成為犯罪結果可能發生地,結果他在北京死亡,那麼北京就是犯罪結果實際發生地。

也可以這麼理解。李某想要王某在上海死亡,這是他希望的犯罪結果發生地,但是王某在北京死亡,北京就是實際發生地。

這裡最主要的還是管轄問題。在上海死亡的,上海的公安機關有權管轄,在北京死亡的,作為犯罪結果發生地,北京公安機關有權管轄。

問題二這種情況可以這麼分析。根據屬人原則,中國對這個公民享有管轄權,適用中國刑法。

另外,根據保護管轄,要求在中國外國都認為是犯罪的,且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保護管轄,如果不是,可以不追究,注意,這裡是可以不追究而不是應當。

另外,屬人管轄優先於保護管轄。

問題三隔時犯,引爆定時炸彈的、慢性毒藥的。

隔地犯,郵包炸彈、網路詐騙、劫持航空器。

刑法問題

13樓:山內伸吾

選d。根據刑法263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的主要原因,因此選d不選a.

14樓:

搶劫罪,利用被害人不能、不知、不敢反抗就都是搶劫。搶劫罪的暴力可以是硬暴力也可以是用藥物或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軟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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