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邀請 法律理論高手指點,高分邀請 法律理論高手指點 100

時間 2021-06-05 06:23:14

1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的權利超越了法律的權威,法律本規則也,無規則的社會不僅不文明,而且最大威脅是安全。人類社會的安全感在逐漸消退,人的私有性破壞力增加了。如果法律規範不得行政命令,人類的大悲哀也。

2樓:

法規不錯 但要修改

因為這在某項方面已經侵害了事發當事人的肖像權和隱私權。

在法律上是要接受制裁的。

而且某些市民用此來進項勒索,敲詐,違規當事人有權來想當地公安局,交通大隊說明。

所以總體來說,交通管理法則應該統一化,有某些特定人員來制定,管理,以至於處罰。

所以這項法規應該適當修改,或者取締。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案情和最近的新聞非常類似,全文如下:

最近,華北油田出臺了下崗職工重新上崗的新政策,其中規定“雙職工都買斷工齡的,有一方可以上崗;離婚後的下崗職工等同於單職工,可以上崗。”這導致有很多夫妻為了增加上崗機會,突擊辦理離婚手續。

一項“動機良好”的政策卻導致如此荒唐的局面,箇中蘊涵,頗耐深思。表面上看,這一局面折射出下崗職工們的生存窘境。但其實,該政策則是當前並不鮮見的“羞辱性制度”的一個標本。

“制度性羞辱”,是社會倫理學家馬格利特在《正派社會》一書中所提出的一個概念。在該書中,他力倡這樣一種社會倫理規範:“不讓社會制度羞辱社會中的任何一個人”,“正派社會的第一原則不是做什麼,而是不做什麼”。

的確,在很多時候,“不做什麼”比“做什麼”更重要,如果“做什麼”時過於莽撞,有可能事與願違,這時候當然應該寧肯“不做”。而華北油田的這一政策,就在於其沒有守住“應該不做什麼”的界線———只考慮到了“應該照顧單身職工”,即“做什麼”的問題,卻沒有考慮到這種政策的負面影響,在“上崗”對人們充滿**的情況下,明文規定有離婚證便可以上崗,實是對離婚行為的變相鼓勵。權衡之下,這樣的政策當然是不出臺為好。

顯然,如此政策,在客觀上已經對那些正為了生存掙扎的職工形成“羞辱”。

揆諸現實,“羞辱性制度”其實是一種相當廣泛的存在。比如,人身傷害賠償按戶口類別區分不同標準就是如此一種“制度”;就學、就業按戶口不同收費,不同分數、不同安置也是如此;推而廣之,民工“暫住”管理方式,不同工資標準,也是源於這樣的“制度”……

來自“制度”的羞辱,是最嚴重的羞辱,是人們最感無奈的羞辱,也是最易被習慣的羞辱,“長期的羞辱確實會使許多人不把羞辱再當作嚴重的傷害,他們當中有的甚至還不惜以進一步的羞辱去換取物質利益”,於是,社會的整體羞恥感將會因此而麻木,進而,秩序也會因此而被破壞———就像為了“上崗”而離婚,勢必損害婚姻家庭倫理一樣。因而,要追求社會的進一步和諧,即便不公平總是難以避免的,但我們必須向這些“羞辱性制度”開刀。

4樓:

一、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的內涵及關係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與法律相牴觸。它不僅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活動時應遵循憲法、法律,還要遵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

合法不僅要求符合實體法,也要符合程式法。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活動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由於社會、政治和文化不停地發展,為了更好地行使行政權,在此基礎上便產生了自由裁量權。

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與擴大情況下,合理性原則便運用而生了。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都是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限制。但二者之間存在區別:(1)、二者起源不同。

合法性原則主要是成文法上演化原則,而合理原則主要是執法、適用法律上演化原則;(2)、二者適用範圍不同。合法性原則是全方位適用的,而合理性原則主要適用於自由裁量領域的;(3)、二者的表現方式不同。合理性問題隨著國家立法程序的推進,有可能上升到合法性和層次,也就是說某事實問題,在成文確定前是合理性問題,在成文法確定後便是合法性問題了。

從而言之,合理性原則是屬於合法性原則的範疇。

二、對某市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舉措的思考

某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範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作出一項新舉措後,使得交通秩序忽然好轉,盈得市民滿意。然而萬萬沒想到,交通部門自以為自己做了善事,卻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各種看法與爭議。

我們毫不猶豫地承認,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某市交通管理部門的行為的確是與法律相背的。因為我國憲法、民法通則都規定了公民的隱私權、肖像權不受非法侵犯,交通管理部門行使行政權時,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自由裁量,而不應超越法律的限制採取適當的措施,除非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從形式上來看,交通管理部門的行為是違法的。

看事物應看其正反兩面,從正面來講,該市交通管理部門在主觀上犯意,在客觀效果上沒有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從主觀動機上來說,交通管理部門是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範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從客觀社會效果來看,該舉措侵犯了隱私權、肖像權等,但是最終它使該市的交通秩序好轉,市民滿意,這不正是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嗎?說明了該行政決定是客觀的、符合理性的。

本人認為,交通管理部門新舉措無疑是一種良性違法行為。所謂良性違法,是指形式上違法,而動機端正和客觀效果較好的行為。良性違法行為是法律與社會矛盾之間擠生出來新事物。

由於社會現象的豐富多彩,人們的行為猶為林林總總,而法的作用是有侷限性,那麼法與社會、法與理就會存在著衝突,有的事情合理不合法,有的事情則合法不合理。法律對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調整,難免掛一漏萬;法律的調整總是滯後的,而社會的發展則是走在立法的前面的。無論人們如何超前立法,也不可能對未來明察秋毫。

因此,合理與合法的衝突是難以避免的。

對待因合理與合法對立產生的良性違法,我認為應掌握好兩個原則:一是容忍,二是儘可能快一點協調解決。

容忍是指不要把良性違法混同於惡性違法,不要急於追究違法責任。我們崇尚法治,但絕不奉信“法律萬能”。社會秩序的價值、自由是目的,法是手段;道德是基礎,法律是保障。

某市交通管理部門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範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出臺一項新舉措,從而交通秩序好轉,保障了人的生命權。只是該舉措被人們不當利用,侵犯民個人肖像、隱私權,從而簡單地將其定性為違法,有悖情理。

對某市交通管理部門的舉措行為,我們不能盲目宣傳,甚至加以推廣,也不能全盤否定。因為我們雖不能堅守“惡法亦法”的信條,可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某市交通管理部門行為雖然是形式違法,帶來一些不良社會後果,但它也提高社會公眾的交通守法意識,規範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因此,我們必須採取妥當方法調整該舉措,向講良性發展。

作者單位: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

5樓:金文磊

這項舉措有嚴重的社會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知道貪小便宜是怎麼吃大虧的嗎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03年國家司法考試的最後一題.可以參考一些司考真題.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