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向4車道高速公路上行車,車速高於每小時110公里的車輛應

時間 2021-06-03 13:24:12

1樓:匿名使用者

在同向4車道高速公路上行車,車速高於每小時110公里的車輛應在左側的兩個車道行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2樓:穰覓雲歧姝

最左側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同向兩車道、三車道的限速規範:二車道左側車道最低限速100,三車道左到右依次110、90、60。

同向四車道記著培訓老師講的:左到右最低限速依次110、90、90、60。

雙向車道同向行使的兩車在進入路口中間時發生掛檫事故,一車直行

最佳回答沒有回答提問者的問題,這個問題是兩車同方向且都是直行通過路口,在路口中間發生掛蹭.法規上並沒有具體定義進入路口 沒有標線的 後發生事故的責任如何定義,故在實際操作中同樣的事故,各地甚至一個地方的定責就有多種.舉一個例子,直行過路口,進出路口的車道相同 設入路口從左到右是1 2 3,出路口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