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自用油納稅,企業自備自用加油站, 審批,選址,安全的流程,謝謝

時間 2022-04-08 05:30:20

1樓:稅總一分局

加油站的自用油用於自用供暖,應視同銷售繳增值稅。

加油站的自用油用於自用供暖,既不是用於銷售,也不是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而是用於非應稅專案。

2樓:匿名使用者

是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填報的《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嗎?如果是的話「出庫中的非應稅部分」是指不計算徵收增值稅的出庫部分,主要包括自有車輛自用油、代儲油、倒庫油和加油站檢測用油(回罐油)。

參考的檔案(檔案第九條): http://202.

108.90.146/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

do?id=11696&flag=1

企業自備自用加油站, 審批,選址,安全的流程,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有合法土地就可以,手續我們會辦理

4樓:四世同堂

我想問一下 開一個企業自備加油站 一共需要多少錢

單位建設自用加油站需要什麼手續?

5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必須辦成品油零售許可證,之後到消防部門進行審批。這些事情要很多手續。在大家創業的時候,很多人就選擇辦一個加油站。

其實在辦理的時候,必須一步一步來,涉及到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多的,那麼在這裡看一下,單位建設自用加油站需要的手續。

一、必須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核准。

必須申請成品油零售許可證,也必須得到消防部門的審批,這樣就能建加油站了。而在建好之後也必須得到消防驗收,讓這些部門出具合格證,之好找評估部門進行評估,得出評估報告,之後就是辦危險化學品證、營業執照,還有就是辦組織機構**、稅務登記證,這樣基本就完成了。但是單位要先買個油罐。

加油站建站辦理流程有哪些?

首先就是選擇站址,建站使用土地必須合法,要有土地證、租用協議;有一定數量的車輛進行加油;單位的加油站一般是自用的;符合加油站技術規範上的要求,和周邊建築物距離不得小於10米。

三、申請成品油經營單位應提交的檔案。

首先就是申請檔案;加油站點、配套設施產權證明書;得到國土資源、建設、監管、消防、環保、質檢這些部門核准建設的批准書,及驗收合格檔案;還有就是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安監部門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外企要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還有就是稽核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這些檔案都是必須的,大家必須依據這些部門的要求提供。

就上面分析看單位建設自用加油站需要的手續是很多的。尤其是在技術上,必須得到消防,安監部門的許可,還有就是單位有足夠的加油車輛,很多條件是必備的,在籌建這樣加油站的時候,企業單位必須一步一步實施,依據有關部門的要求逐步進行。

6樓:匿名使用者

先辦《成品油零售許可證》、在到消防部門審批、就可以建加油站了、建好後叫消防驗收,出具合格證、再找評估部門評估,給一個評估報告、再辦《危險化學品證》、辦好後再辦《營業執照》,辦完再《組織機構**》,再《稅務登記證》,沒了。

最後建議自己買個油罐

7樓:胡咯五

回答一、選擇適合的站址,條件:

(1)建站土地合法,有土地證或者租用土地協議;

(2)有一定數量的、穩定的車輛來加油;

(3)原則上是自用的;

(4)符合sh3134 「採用橇裝加油裝置的汽車加油站技術規範」的要求,主要是周邊建築物的距離,至少不得小於10米。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戰到你

更多4條

8樓:承枋潔

成品油許可證,危化品經營證,安全證等

9樓:匿名使用者

麻煩啊!!不如就弄個大油箱自己偷偷的搞

安全方面自己注意搞好就行啦

工廠自用加油站屬於什麼用地性質

10樓:快樂酷寶在路上

加油站所屬用地性質體分類是哪類呢?這個問題困擾了很多網友,下面讓小編為您做以詳細解答。

通過買賣、贈與或其它合法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這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須經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報有批准權的省人民**批准,並補交地價款。

劃撥,則指經縣級以上**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土地交由其使用,或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二)天然氣加氣站土地用途為建設用地 土地用途指土地權利人依照規定對其權利範圍內的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功能。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條之規定: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遺憾的是《土地管理法》並未就天然氣加氣站屬於何種建設用地給予明確說明,但根據2023年1月1日起頒行實施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的規定可以得出:

加油、加氣站用地屬於建設用地中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此外,關於此種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現行法規對此也予以明確規定。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40年。

」由此可見,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必須為國有土地,同時其土地用途為建設用地中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最高使用年限為40年。

二、建設天然氣加氣站用地的取得方式 目前,天然氣加氣站建設所需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是出讓取得;二是租賃取得;三是合作建站。

(一)出讓取得土地 出讓取得土地的方式主要有: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和掛牌出讓。

協議出讓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者與受讓者就某塊地皮的使用條件和批租**,進行一對一談制,達成協議,簽訂出讓合同的一種出讓方式;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釋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釋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竟買人的**申請並更新掛牌**,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租賃取得土地 在實際中,由於規劃等原因造成天然氣加氣站建設土地十分稀缺。天然氣加氣站的建設更多采用了租賃土地的方式,其中包含租賃國有出讓土地、租賃劃撥土地和租賃集體土地的情況。 (三)合作建站 這種方式是天然氣企業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合作建站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建設加氣站,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作為合作資本,不參與管理,只參與分紅,分紅的數量是以所賣氣量為基數,進行提成。

三、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存在的法律問題 基於對以上情況的分析,筆者認為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存在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部分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不符合法律規定 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我國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應為國有土地且土地用途為建設用地中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而許多天然氣企業在建設天然氣加氣站的過程中雖然通過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但土地性質往往不是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

究其原因,建設天然氣加氣站需要經過cng產業主管部門的嚴格審批,且建站土地必須符合土地規劃部門的規劃,這就造成了符合條件的土地成為稀缺資源。而在「氣化」戰略的推動下,迅速搶佔市場成為經營者的必然選擇,這就造成了許多企業不顧土地用途和**規劃購地建站。經營者往往以「先建站,後完善手續」的經營策略來擴大市場,這種方法本身即存在著法律風險。

一旦土地用途無法變更,或者這片土地上的市政規劃不是加氣站,都為企業的經營埋下了隱患。

(二)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的法律風險 1.租賃期限的風險 嚴格來說租賃期限的風險是一種合同風險,由於天然氣加氣站建設和運營的週期跨度比較長,因此造成合同的租賃期限也比較長。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4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所以這裡就存在兩種風險,一是運營期限超過20年導致超出部分無效;二是續訂時土地使用權所有者存在不續訂的風險。 2.租賃集體土地的風險 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天然氣加氣站應建在國有商業用地上,且必須在國土部門辦理土地證,在規劃部門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租用集體土地建設天然氣加氣站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所以租賃集體土地建設天然氣加氣站的合同終將歸於無效。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因此,依照法律法規租賃集體土地建設天然氣加氣站存在著建站不能的法律風險。

(三)合作建站存在的風險

1.土地使用權人只參與分紅的法律風險 合作建站的一般情況是土地使用權人只參與天然氣加氣站的分紅,而不涉及日常的經營管理,其更像是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為資本的借款。實踐中這種合作模式容易產生糾紛。

由於土地使用權人往往按照天然氣加氣站的年售氣量來分紅,而影響天然氣加氣站售氣量的因素眾多,土地使用權人的分紅波動比較大,尤其是在天然氣加氣站建設期,土地使用權人的收益可能並不十分理想。這種狀態下存在土地使用權人可能違約的法律風險。

2.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評估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

同時《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使用人應當向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方能作為出資;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先依法徵為國有土地後方能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應當經縣級人民**登記註冊,核發證明,確認所有權後方能作為出資。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風險存在於三方面:

一是劃撥土地未辦理出讓手續或集體土地未徵收為國有,即被作為天然氣加氣站建設用地使用;

二是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未經評估;

三是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後未辦理土地登記變更手續。

四、對防範天然氣加氣站用地風險的建議

(一)從觀念上摒棄「先建後批」的思想 建設天然氣加氣站要經過選址、立項、專案設計、報建、建設和驗收,每一個環節所需要的審批都十分嚴格,所以「先建後批」這種僥倖心理往往會帶來巨大的經營風險。避免經營風險,首先要從觀念

上樹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的意識,加強對土地規劃資訊的蒐集和分析才是先人一步的捷徑。

(二)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中增加關於期限屆滿續訂的約束性條款 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相對於出讓方式取得所需成本較低,但由於合同法的限制,有效租期為20年,這就需要我們考慮在租賃合同屆滿時如何續訂租賃期限,並將相關條款寫進合同,以免造成糾紛。

(三)合作建站建議採用公司化治理模式 合作建設天然氣加氣站時,可以採用公司化的治理模式,吸收土地使用權人為股東。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入股,參與公司分紅並承擔公司經營風險。 特別要注意的是,要區分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要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集體所有的土地應先徵收為國有土地。其次,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經評估機構評估,並記載於工商登記和公司章程;最後,需要及時將土地使用權變更至天然氣加氣站名下。

五、結語 天然氣加氣站的建設是一項複雜而細緻的工作,只有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開展,在合同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明確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風險。相信在「氣化」形勢的推動下,加強對法律法規、政策的研讀,規避風險才是相關企業在經營中勝人一籌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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