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按戶口本,戶主死了女兒還享有耕地權嗎

時間 2021-05-26 23:20:05

1樓:土流集團

有的、只要女兒同屬於父親所在的家庭戶中,即算是蓋家庭戶中的集體成員。戶主死亡後,可從剩餘的家庭成員中共同推舉出新的戶主作為代表進行確權登記,二剩餘的家庭成員都可以共同享有原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確權按戶口本

2樓:一鹿有你

不是。現在進行的農村土地確權,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家庭代表申請確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不但是戶口本的現有人口,還包括:嫁出人員、在校學生、現役軍人、國家工作人員等。

例:確權登記人口,以現有家庭人口為準。如果出嫁女在孃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孃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選擇登記在孃家或婆家權屬證書上,但只能登記在一方,不得重複登記。

二輪承包期內的新增家庭成員,雖沒有承包地,但也一併作為共有人,登記在新的證書上。

土地承包法對此規定,全家戶口遷入到未設區的城市,他們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不需要退還給村集體,因此,此次登記,應根據承包方的意願,給予確權登記頒證。

3樓:土流集團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等法律法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前兩項規定的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確認的,由家庭成員共同書面推選。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代表人是個人的,承包個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其法定繼承人為承包方代表。

共有人的確認,以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的家庭成員為基礎,參照家庭現有人口,由承包方書面申請確權登記共有人,發包方稽核確認。其中,二輪土地承包到現在,承包戶新生子女,一併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戶主關係」;承包戶中部分死亡的人員,不再登入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嫁女兒及入贅女婿,在嫁入(入贅)地沒有獲得承包地的,原則上要求登入原所在地土地承包共有人中;已出嫁女兒及入贅女婿自願放棄原所在地土地承包權的,應當出具書面申請書,原所在地據此可以不再登記為共有人,是否登入嫁入(入贅)地承包土地共有人中,由其家庭成員商定,總之,不得重複登記。

家庭承包戶部分人員死亡的,其他成員還存在,也沒有與家庭死亡人員分戶的,還按原承包土地確權登記,承包戶主死亡的,由家庭成員共同書面推選新的戶主。

家庭承包戶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確權登記。

4樓:醜新之

我和老人一個戶口,土地合同兩份,老人去世了,村裡強收我的土地,截留我的直補款,97年分地,我的合同還沒到期,村裡叫我每畝交這合理嗎?老師,你們看你們看合裡嗎合理嗎?老師,你們看合理嗎?

400元錢的土地費,不交錢就抓人,老師,

5樓:禚曜盤小雨

因為農村的土地二輪承包屬於家庭承包,所以必須按現在的戶口本上家庭人口給予確權登記。

6樓:濤聲依舊

不一定按戶口本,按現狀,保持現狀

一家有兩個戶主,有兩本戶口本,土地確權怎樣確權?

7樓:

從實際出發,按戶確權。在確權登記頒證中,以已經簽訂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經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以此次登記前最近的承包關係為依據,參照二調成果對土地面積進行校準。

看戶口本上的成員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只是多列印了一個戶口本而已;但戶主及成員不一樣,無疑已經分戶了。

農村土地確權是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戶口為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

擴充套件資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是指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以下簡稱承包地確權)工作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個人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資料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檔案材料的總稱,是承包地確權的重要憑證和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承包地確權檔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確權檔案的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編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條 承包地確權檔案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實施、分類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則。承包地確權檔案工作應當與承包地確權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檢查、同步驗收。

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承包地確權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內承包地確權工作中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檢查驗收;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承包地確權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歸檔和移交工作進行業務培訓和監督指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承包地確權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利用等各項制度,確保承包地確權檔案資料的齊全、完整、真實、有效。

第七條 縣、鄉(鎮)和村應當將承包地確權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納入總體工作計劃。縣、鄉(鎮)要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健全檔案工作規章制度、落實專項工作經費、指定工作人員、配備必要設施裝置,確保檔案完整與安全。

第十條 確權登記類中具體涉及農戶的有關確權申請、身份資訊、確認權屬、實地勘界、界限圖表、登記和權證稽核發放等檔案材料,應當以農戶為單位 「一戶一卷」進行整理組卷。

8樓:剛榮

如果是一家人地承包地後來兄弟分戶,看戶口本上的成員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只是多列印了一個戶口本而已;但戶主及成員不一樣,無疑已經分戶了,目前新一輪土地確權正在有序實施,可以先按一家人把承包地確權後兩家再分,只要無爭議土地確權給誰都可以、也可以各確部分。

農村土地確權,戶主是我父親,但我從原來父親戶主的戶口本遷移出來,

9樓:農村土地流轉

戶口遷出以後,不能確權登記成為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了。

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註欄標註清楚。二輪承包到現在,承包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家庭成員,一併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戶主關係」欄按照國家規範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10樓:sfc福臣

只要是農村戶口,就會給你分地。

農村土地確權一定要寫戶主的名字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家現在是這樣,大哥一個戶口本,我爸和我們是一個戶口本,但是確權人登記在大哥,我爸和我們怎麼有繼承權,有沒有人懂的,急

12樓:

無效。不是一定戶主,應該要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為準。當然農村一般是戶主籤承包合同。他女兒沒經授權,有不是承包者,是沒這個權力的。

13樓:彬淋

如果父親去世,我是大哥,以經分家另過,土地確權以經落到弟弟名,我怎樣才能把屬於我的地落到我名字啊?

農村土地確權;戶主名下的戶口分開還可以進入到一個戶口上嗎? 分戶的是否自己一個戶口本

14樓:

一個多人口的家到一定的時候分開戶口是司空見慣的事情。確權後的土地仍然可以在原來戶主的名下,因為確權後的土地國家現在說再延長30年不變,也就是不會再重新分配。你們家戶自己想分開可以自己協商解決,國家對土地保護的補貼你們也需要自行協商解決。

其實自己協商也很簡單,經過協商該怎樣分承包地分了即可,該怎樣分補貼到補貼資金來了分開即可。

土地確權登記是戶主還是一個家庭

15樓:特特拉姆咯哦

土地確權登記是一種口頭表述,是不全整的說法,嚴格來說有兩種不同的概念,一種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另外一種是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

你所說的應該是後者。

這裡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的相關政策作一回答: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當然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確權登記頒證的。

十七屆三中全會《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一個家庭的戶主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中只是代表全家人進行簽字確認,與其他家庭成員一樣,都是共同承包人而已,沒有什麼特殊的權力。

擴充套件資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主要內容: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姓名(名稱)及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名稱和編號;

(3)承包經營期限和起止日期;

(4)發包農村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土地區位、土地面積、土地用途;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6)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機關及日期;

(7)其他應當註明的事項。

16樓:農村土地流轉

所有家庭成員都需登記。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

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承包時家庭實際人口為基礎,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註欄標註清楚。二輪承包到現在,承包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家庭成員,一併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戶主關係"欄按照國家規範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17樓:農村土地流轉

土地確權必須寫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的名字。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前兩項規定的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確認的,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推選。

18樓:潘增飛

戶主代表本家庭登記備案,****。國家政策已經非常明確土地使用物件是家庭,登記時用不著再次明確

19樓:法律直通車

看以什麼名義承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家庭。。

土地確權證上的戶主已死亡,需要更換新的戶主嗎

20樓:呼延掣

大家經歷過土地確權的也應該都知道,伴隨著土地確權工作的進行,至少有為期五年的時間甚至更長時間。關於戶主去世這個問題,有的是在確權前就去世了,有的在確權時、確權中去世,而還有的就是在證書拿到以後人去世了,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態化的事情,不會因為一個人的去世哪怕是確權證上的戶主就會對土地承包關係帶來深刻影響。只是說為了保證確權工作的嚴肅性和充分尊重農戶意願的前提下,基於現狀的基礎之上可以對於「去世戶主」這一問題提前進行謀劃。

我相信很多農戶都在登記人口時有這樣一個選擇,父母年紀大了,很多就選擇把戶主變更為子女;或者因為其他原因進行戶主變更。大家容易混淆的一個概念就是認為,戶口本上的戶主一定就是確權證書上的戶主,實則不然。只要全體家庭成員同意寫好戶主推舉書,任何一個家庭成員都可以成為確權徵求戶主,但必須要保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因此不論是確權證戶主還是家庭成員,一個人口的生存狀態並不會對整體土地權屬產生影響,你只能控制你眼前的事,後續去世的還會是預想不到的。如果你的土地確權證書戶主正面臨去世與否這個問題,大家千萬不要慌亂,肯定的說是不會有任何影響的,後期如果想改動只需要現有家庭成員共同再次推舉新戶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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