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問題,關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時間 2021-06-04 05:34:08

1樓:接管幸福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編輯本段]相關法律規定及理解

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預設結婚後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引者注:此處十

七、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

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編輯本段]相關法理分析

1、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2、何為「婚前」?何為「婚前購房」?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有人認為,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3、「共同還貸」如何補償對方?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為準),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麼?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係,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係,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係。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係。在此之後,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券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於物權,還貸行為是屬於債權法律關係,物權優於債權,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在婚後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可以就婚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2樓:武漢來了

《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該房是男方所購買,原則上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除非你們在結婚時做一個婚前財產公證,約定該房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3樓:天知道你在想

甲乙的協議有效,債權債務存在。但是沒有變更登記,乙沒有房屋所有權。

甲丙的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4樓:超級發發發

從理論上來講,乙方沒有房屋的所有權,因為乙方沒有真正在房產登記部門登記自己的名字。

甲方能找到乙方清還本息,在這個經濟不景氣的環境當中,已經算是不錯了。

5樓:戚廣利

1、該房屋為甲所有,以產權登記為準。不是和乙共同所有。

2、甲與丙的房屋轉讓協議有效。因為甲是房屋使用者,簽訂轉讓協議有效。

關於房屋所有權問題

6樓:我是滅鬼神

按照物權法規定,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正常情況下只能通過贈與或者買賣的方式變更房屋的所有權,所以你們不用擔心,房子永遠都是你們的

你最好現在弄清楚那家人是為什麼住在那裡,如果他們當初是租的村裡的房子,你們有權管他們要租金,如果他們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你們隨時都可以要求那家人搬離。如果不是租賃的關係,你們也隨時可以要求他們搬離。房子是你們的,你們有權力決定誰住在那裡,如果他們不同意,可以找村裡調解,調解不成就只能起訴了。

7樓:仙下忍

既然房產證是你家的就是你家的,他們家就算住多久都不影響產權。

你們家可以要求對方搬離,但希望能講究一下方式方法,畢竟大家都是鄉親

8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的產權是以登記確權,現在房屋登記在你們家名下這房子不管誰在佔用但產權永遠是你們家的,這個你不用擔心。你們作為產權人可以訴訟村委會和那個住在裡面的人家要求他們限期讓房,到時法院會作出調解或判快的。你們家有原先的法院判決書作為證據,村委用房抵債應該要將房屋騰空讓出才符情理呀。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問題與及能否轉賣

9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要通過繼子才可以賣的,因為這間房子她的繼子有繼承了他父親的一半財產的,如果繼子不同意的話房子是不可以買賣的,所以你們是做不成交易的。

10樓:蝸牛_de夢想

是不能買的,首先這個房子現在只是他們夫妻的共同拆產,何況房產證還是男方的,他前面的孩子還有繼承的權利。 最重要的的農村的房子是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國家是不允許買賣、交易、轉讓的,簽訂一些協議合同也是不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還要有關部門不會給予辦理過戶手續,不給辦房產證。

本答案來自房產交流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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