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土地改革以後我國對於農村土地徵用問題是如何規定的?都有哪些法律條款

時間 2022-01-03 23:30:10

1樓:匿名使用者

以下是我找到的一些相關法律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2023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依照《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徵收土地制度,實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統一徵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47條第6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其他相關材料請見:

我國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徵用制度的法律分析

2樓:華螢遠端

2023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依照《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徵收土地制度,實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統一徵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47條第6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從改革開放到至今、相關的土地政策有哪些

3樓:不上路新手

按照土地市場的劃分

階段,我將2023年以來的土地政策進行階段劃分:

第一階段:土地市場的準備階段(1978——2023年),此期間的土地政策為土地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奠定了基礎。

改革開放新時期(1978 年以來),我國土地政策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但農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和經營權,沒有所有權。農村改革向專業化、商品化、社會化三化發展。

2023年形成了農村土地由農業部管理,城市土地由建設部管理的城鄉分制的格局。2023年***釋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該條例中對場地使用權及其費用的政策問題做了專門規定。同年,***頒佈《關於制止買賣、租賃用地的通知》,要求必須堅決制止一些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非法買賣租賃土地問題。

2023年農牧漁業部等四部委聯合釋出《關於徵用土地費用實行包乾使用暫行辦法》,該辦法具體規定了土地徵用費用包乾的有關政策。2023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集鎮實行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的幾點意見》,該意見對集鎮用地的相關政策做出了專門的規定。2023年,***釋出《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對耕地佔用稅徵收、繳納及使用的問題。

2023年,***釋出《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繳納及使用的政策問題。

第二階段:土地市場的起步階段(1990——2023年),在此階段,土地的市場化逐步凸顯,並走向法治化軌道。

2023年,***釋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該條例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及抵押等問題。

2023年7月4日,***釋出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基本農田的劃定、保護、監督等具體政策問題。2023年又釋出的《中共**、***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

2023年釋出《中共**辦公廳、***辦公廳關於繼續凍結非農業建設專案佔用耕地的通知》;《***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2023年,***辦公廳釋出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同年,國土資源部出臺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從而督促**部門依法行政,合理用地。

2023年***釋出的《關於進一步做好退耕還林還草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土資源部發布《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專案管理暫行辦法》,合理規劃用地,保護耕地,成為愈顯重要。

第三階段:土地市場的發展階段(2023年後至今)

2023年7月,***辦公廳下發《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對於各類開發區過多過濫的問題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土地政策參與巨集觀調控的行動就此開始。同年,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建立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的通知》;***釋出《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從而規範土地市場,並利用土地政策與其他政策的組合,推動了土地利用的可持續發展,引導房地產市場的發展。

隨著經濟轉型的步步深化,我國**在2023年明確提出了土地政策參與巨集觀調控,期望通過調控土地供給以穩定巨集觀經濟的增長,同時,國土資源部成為巨集觀調控的重要部門。當年,***辦公廳釋出《***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也相應的釋出了各類相輔的通知,諸如,《關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情況的通知》等等,進一步細化了處理與土地相關的各種問題的相關辦法,有針對性的彌補了以往土地管理中的漏洞,規範土地市場的建設。

2023年***辦公廳**七部委《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工作的建議》,2023年***釋出《***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過加大土地的**調控力度,嚴格土地管理,來調整住房**結構,以穩定住房**。

2023年***釋出《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2023年***釋出《***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同時,財政部、國稅局頒佈了《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堅守耕地紅線”,嚴格執行耕地補償制度。

2023年,《土地調查條例》標誌著我國土地調查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軌道;2023年,國土資源部公佈《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土地調查上報的成果質量實行分級負責制,用地審批和立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都要以經國家確定的土地調查成果為依據。同時頒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報批程式,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其中首次提出村莊土地利用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利於將土地利用規劃編制與城鄉統籌發展結合。

2023年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加強房地產用地**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總量的70%;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除此,國辦還發布了《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相應的,北京出臺了調控樓市的“京十一條”,遏制房價**,增加住房建設用地的**,增強土地**管理和批後監管。

2023年***釋出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國八條”中,提出了“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這三個房價調控的參照,要求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貸款買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不得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嚴格住房用地**,加大土地總**量;全面落實限購令,為此,北京專門出臺了限購令“十五條”。

土地改革政策對中國農村經濟的影響有哪些?

4樓:戀勞

土地改革政策對中國農村經濟的影響要分時間段分析:

(一)1949~2023年的土地制度:土地改革與互助合作

舊中國土地佔有的極不合理以及封建高額地租使得舊中國農業生產效率極低,農民的生活水平處於極度低下的狀況。要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必須突破這兩限制條件,要麼平均地權,要麼降低地租,要麼兩者兼而有之。

因此,在2023年到2023年間,中國繼續了之前在全國開展的土地改革具有顯著的經濟意義,在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裡,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能極大地提高生產效率。農民無償分得土地和生產資料,成為土地的主人,實現了農民土地所有制。這次土改極大地解放了長期被封建制度束縛的生產力,激發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土地生產關係的變革,極大地釋放出了制度潛能,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農業生產得到迅速發展。

凡是有利必有弊,隨著農業生產的進一步發展,這種分散落後的小農經濟的侷限性就突現出來了。以戶為生產單位的分散個體經營,力量相當薄弱,積累率低。有的地方甚至連簡單的再生產都難以維持,根本無法抵禦農業生產過程中遭遇的各種自然災害,更沒有能力採用先進的農業生產工具和技術,以及進行必要的大規模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規模化生產和農業現代化難以進行。

農民的生產生活難以維繫。同時中國的社會性質也需要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實現土地的公有,這也就要求一個新的制度安排取代舊的制度安排。

(二)1956~2023年的土地制度:集體所有、統一經營

從2023年土地農民私有轉為高階社集體所有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是黨領導中國農民確立“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農村土地政策的時期,在這個期間,農村土地政策從“農民個體所有,統一經營”向“勞動群體集體所有,集體經營”演變,最終發展成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調”的農民公社土地政策。這個演變既反映了中國在走社會主義道路的過程中選擇土地集體化、公有制的歷史必然,又體現了中共脫離生產力水平追求生產關係變革導致的農村土地政策演變的盲目性。

土地由私有向公有的轉變是歷史的必然選擇,這個無可厚非。但是由於這個階段中許多問題未能按照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操作,導致了中國農村經濟的災難。人民公社化運動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造成嚴重的經濟困難。

再加上這一時期的 大躍進運動、大鍊鋼鐵,對於土地的破壞相當嚴重,造成了土地經濟關係的嚴重扭曲,農業生產的嚴重滑坡。

(三)1979~今的土地制度:家庭承包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實現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政策。這項政策正經歷了逐漸確立階段,現正處於“長期穩定和不斷完善”階段。2023年秋~2023年冬,國家開始推行定額包產責任制,不許包產到戶包乾到戶;而2023年春~2023年底,國家普及責任制,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迅速發展;2023年春~2023年底,國家全面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推行至今對我國農村的經濟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中國農村貧窮落後的面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中共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保持長期穩定。 1978-2023年我國農業總產值平均每年遞增8.98% ,其中種植業年均遞增6.61% ,這在建國以來農村經濟發展史上是罕見的。

學者文貫中使用供給函式方法估算出,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使農業生產率增長31% ,使農業總產出增長51%。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對我國農村經濟有著巨大的影響。是我國農地制度變革中的重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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